文/李瑞瑾
被繼承人死亡後才經法院判決確定所有權的財產,仍需計入遺產總額補繳遺產稅;若繼承人沒有在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小心被國稅局連補帶罰!
一位民眾在2013年4月5日死亡,他生前將所有的A土地,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繼承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該筆土地,法院直到2019年8月15日才判決確定,要求將A土地所有權移轉予該位民眾的繼承人公同共有。
該位民眾的繼承人,雖然已經在遺產稅申報期限內辦理完成遺產稅申報,不過國稅局後來調查發現,繼承人未在民事訴訟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A土地的移轉登記請求權,遭國稅局認定漏報遺產總額,國稅局因而併計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補徵遺產稅,並裁處罰鍰。
繼承人不服申請復查,主張A土地經法院判決確定為被繼承人所有時,已超過原遺產稅申報日起算5年的核課期間,不應核課遺產稅及裁處罰鍰。經國稅局復查決定指出,以該筆遺產的核課期間,應從2019年8月15日法院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的隔日起算,尚未逾核課期間,復查駁回。
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生前將財產登記於他人名下,且權利歸屬尚有爭議,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才經法院判決為其所有,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該筆財產的移轉登記請求權。如未依規定申報該筆遺產,自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的翌日起算核課期間,納稅義務人應在期限內補申報遺產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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