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一名男子以電話通知保險公司更改通訊地址,保險公司逕將更改後的通訊地址當作「住所」寄發催告通知,使保單歸於失效。男子死後,受益人因無法順利領到保險金,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最後法院仍判保險公司應理賠!
劉姓男子2015年向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附加個人傷害保險附約、意外身故及殘廢保險金、意外身故及失能保險金等保障。2016年時,劉男向保險公司提出變更繳費方式為季繳,2018年又以電話更正收費通訊地址。
劉男未依約在2019年7月7日給付續期保費,保險公司在同年8月2日寄出催繳通知,並於8月5日送達。殊不知,劉男10月7日發生車禍意外,經醫院急救後於10月10日死亡。受益人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460萬餘元時,被保險公司以「合約已失效」為由拒絕賠償。受益人不滿便與保險公司提起訴訟。
保險公司主張,劉男未依約繳保費,因此8月2日已對劉男「最後居所地」寄出催繳通知,並於8月5日送達,應認已依法發生催告效力;劉男在催告通知信函送達後,經法定期間仍不繳納,保險契約及附約即在10月4日起停止效力,受益人自不得以劉男10月10日意外死亡,即保險契約主約及附約停效「後」所生的保險事故請求保險金。
但法院指出,依保險契約約定,保險公司催告要保人繳納保險費時,應向其「住所地」為書面催告;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但若要保人不為書面通知,保險公司的各項通知,可以契約所載要保人「最後住所」發送之。
法院認為,劉男以電話通知更改通訊地址,並非是以書面變更「住所」。而保險公司的催告通知,也只向劉男「最後居所地(通訊地址處)」為催告,而非對「住所地」為之,自然不生催告效力。保險契約既無停止效力事由,保障仍為有效。
因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給付受益人保險金,但因劉男積欠2期保費共2萬8千餘元,經扣減後保險公司應理賠457萬餘元,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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