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農曆除夕(即1月31日)及春節(大年初一至初三,即2月1日至3日)為應放假日(俗稱的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經勞工同意在年節連假期間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勞動部說明,民間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要比照本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為9天春節連假,可依照「8週彈性工時」規定,將1月22日的休息日與2月4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經此調整後,2月4日將成為休息日,雇主屆時如再有需要勞工於該日出勤,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舉例來說,月薪為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1月31日至2月3日(星期一至星期四)
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二)2月4日(星期五)及2月5日(星期六)
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的規定計算。
試算:150元×1⅓×2小時+150元×1⅔×6小時=1,900元
(三)2月6日(星期日)
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部提醒,今年的春節連假,可能適逢部分事業單位的發薪日(例如:2月5日),呼籲雇主在可能的範圍內,儘量在假期前提前發放薪資;至少,也要按照原定的日期,準時轉帳入戶,才符合法令規定。
勞動部強調,111年春節期間的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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