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2022年1月12日經總統公布,行政院並於最短的時間內核定自1月18日施行。新修正規定有三大要點,包含陪產檢及陪產假增加至7日、調整工作時間1小時,以及雙親可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家庭照顧假。
新修正規定要點如下:
一、產檢假日數由5日增加為7日:「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5日增加2日,共為7日。另雇主給付受僱「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超過5日的第6日、第7日部分,可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5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
二、受僱於僱用未滿30人雇主的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合意,亦得適用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的規定。
三、不論配偶是否就業,親職雙方可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選擇是否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家庭照顧假。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關於「陪產檢及陪產假」的請假期間,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新修正規定,受僱者陪伴配偶產檢的請假,應在配偶妊娠期間為之;陪伴配偶生產的請假,仍在原陪產假所定請假期間為之,亦即在配偶分娩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請假。
勞動部指出,「陪產檢及陪產假」的請假單位為「半日」或「小時」,雇主不得拒絕;選擇以小時為請假單位者,「7日」的計算得以每日8小時乘以7,共計56小時計給;受僱者擇定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
另外,本次修法刪除配偶未就業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規定,且放寬親職雙方可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勞動部提醒,受僱者依法提出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時,雇主不得拒絕,違反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名稱、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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