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19.2萬元,民眾今(111)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就可以適用。預估受惠者有229萬戶。
北區國稅局說明,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課稅,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的差額,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須課稅。
舉例來說,一位民眾家中有5名家庭成員,除他自己及配偶外,還扶養分別就讀大學及高中的子女2名,還有符合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格的老父。
試算民眾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標準扣除額,那麼該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總額為96萬元(19.2萬元x5人),超過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82.5萬元〔全戶免稅額44萬元(8.8萬元x5人)+標準扣除額24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因此,該申報戶仍有基本生活費差額13.5萬元(96萬元-82.5萬元),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提醒,納稅者今(111)年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基本生活費19.2萬元不予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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