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一位納稅義務人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報對某宮廟的現金捐贈扣除額16萬元,經國稅局以不符規定剔除。該位民眾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宮廟已領有道教團體會員證書,所有捐款程序透明公開,請准予認列捐贈扣除額,最終仍被國稅局拒絕。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對寺廟的捐贈於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時,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須符合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的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且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國稅局指出,該名納稅義務人所捐贈的宮廟,並未依法辦理公益社團、財團法人認證,也未依關係法令向主管機關完成寺廟登記,最終復查決定維持原核定。
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過年期間許多民眾會到寺廟點光明燈或安太歲,以祈求來年平順,因寺廟有提供服務,係屬有對價關係的款項,並非完全無償的捐贈性質,故不可列報捐贈扣除額,提醒民眾務須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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