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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瑞瑾
金管會為保障高齡消費者投保權益,針對65歲以上高齡者投保祭出更嚴格的招攬機制,包括業務人員、核保人員,應深入了解65歲以上保戶投保風險、進行產品合適度評估;此外,壽險業者研發保險商品時,應評估商品特性對於65歲以上客戶的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寫明是否適合銷售給65歲以上客戶。
金管會為保障高齡消費者投保權益,強化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對高齡客戶投保權益保障的控管,已完成「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7條修正草案,以及「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於近期依法辦理預告。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修正重點,針對保險業內部的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以及保險業內部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有新規範。
在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部分,新增六大相關規定:
(一) 業務人員在職訓練應要求每年參加公平對待高齡客戶的相關教育訓練。
(二) 業務人員應充分瞭解保戶的事項,增列評估65歲以上客戶是否具有辨識不利其投保權益情形的能力。
(三) 對65歲以上客戶投保案件,業務人員招攬報告書內容應載明該客戶是否具有辨識不利其投保權益情形的能力、保險商品適合該客戶及評估理由,並做成評估紀錄。
(四) 業務人員招攬行為不得有的情事,增列對65歲以上客戶提供不適合的保險商品。
(五) 保險業銷售各種有解約金的傳統型保險商品,應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留紀錄的客戶年齡門檻,自70歲調降至65歲。
(六) 明定保險業就年齡在65歲以上,且購買有保價金保險商品、健康保險商品,或有生存保險金的房貸壽險商品的客戶,應再以電話訪問、視訊或遠距訪問,依客戶所購買保險商品不利於其投保權益的情形進行關懷提問,確認客戶瞭解保險商品特性對其的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
針對保險業內部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明定保險業應要求核保人員每年參加公平對待高齡客戶的相關教育訓練;銷售各種有解約金的傳統型保險商品,應加強評估對客戶適當性的客戶年齡門檻,自70歲調降至65歲,並增列應考量客戶是否具有辨識不利其投保權益情形的能力。
另一方面,為保障高齡消費者,同時強化保險業商品費率釐訂及個人健康險與傷害險商品調整費率的控管機制,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5大相關規範:
(一) 保險業進行保險商品研發時,應評估保險商品特性對於65歲以上客戶的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包括評估是否適合銷售予65歲以上客戶。
(二) 保險業開發財產保險商品及人身保險商品的費率釐訂,引用國內外經驗資料的應遵循事項,包括引用經驗資料應採最近3~5年統計資料,且應以國內資料為主,倘有公司本身經驗資料者,應併同納入評估。
(三) 針對個人健康保險及個人傷害保險商品調整有效契約或續保費率者,增列保險業調整費率應符合的規定,包括應於費率調整前,擬訂應向要保人說明費率調整內容;應於以新費率計收保險費時點的3個月前,通知要保人費率調整內容,並要求所屬人員及合作銷售通路,充分向要保人說明。
此外,保險業稽核單位應查核確認所屬業務員有對要保人說明費率調整機制,也要確認有要求合作銷售通路確實履行說明;對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已銷售,且未在銷售時說明費率調整機制的有效契約,應查核確認保險業有在續保前對要保人通知費率調整機制。
(四) 針對保險商品準備銷售前召開的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的應查核事項,增列保險業對所屬業務員及合作銷售通路宣導保險商品是否適合銷售予高齡客戶、不適合銷售的對象及客戶特性,並應逐一審視確認各應查核事項與商品特性是否適合65歲以上客戶的評估結果具一致性。
(五) 針對保險商品銷售後定期召開的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的應檢視項目,增列依過去保戶爭議案件重新檢視評估保險商品是否對高齡客戶權益有不利影響、是否有未落實商品適合度的情形,或違反公平待客原則,以及因實際經驗發生率改善致費率偏高者,應研擬具體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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