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去年發生壽險公司大漲熱銷實支實付醫療險保費,導致保戶反彈的爭議,金管會為此特別調整新規範,保險業者在招攬個人健康、傷害險的定期險保單時,應確實向客戶說明有保費調整機制,且要在調整保費前3個月、保戶續保前通知要保人,違者最重將罰600萬元。
宏泰人壽「薰衣草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主打費率便宜、理賠條件優等內容造成熱銷,卻因保單理賠超出預期,導致宏泰人壽大漲保單費率,其中25~34歲女性費率直接漲1.2~1.6倍,引發保戶不滿。
後來保險局對此認為,宏泰人壽調高費率欠缺合理性及公平性,命宏泰人壽應恢復原費率,退還調漲保費後向保戶溢收的保險費,並處以罰鍰120萬元,還限制宏泰人壽一年內停止銷售保證續保的健康保險新契約。
經歷宏泰人壽之亂,金管會為強化對保險業開發保險商品費率釐訂,及個人健康保險與傷害保險商品調整費率的控管機制,已完成「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研議,將於近期依法辦理預告。
針對產險及壽險保單商品的費率擬定,新法明定費率釐訂引用國內外經驗資料的應遵循事項,包括引用經驗資料,應採最近3~5年的統計資料,且應以國內資料為主,若公司本身有經驗資料,也應併同納入評估。
此外,針對個人健康保險及個人傷害保險商品調整有效契約或續保費率,增列保險業調整費率應符合的規定,包括應在費率調整前,擬訂應向要保人說明的費率調整內容,且應在以新費率計收保險費時點的3個月前通知要保人費率調整內容,並要求所屬人員及合作銷售通路,充分向要保人說明。
另一方面,保險業稽核單位應查核確認保險業所屬業務員有確實對要保人說明費率調整機制,及確認有要求合作銷售通路確實履行說明事項。
對於修正條文施行前,已銷售且未在銷售時說明費率調整機制的有效契約,保險業也應查核確認有在續保前對要保人通知費率調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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