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疫情在國際間爆發後,不少民眾被出入境限制無法順利回國,當出境2年導致戶籍被遷出時,將影響國民年金保險投保資格,或是導致國保、勞保給付中斷,但勞保局為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也特地說明了解方,納保資格、年金給付都可以不中斷!
一、申請接續國保納保資格
勞保局指出,109年1月1日當日在保者(不處理疫情爆發前已出國退保者),因出國2年以上,遭戶政機關遷出戶籍,致喪失納保資格,可備函並檢具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的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郵寄勞保局提出申請自退保日起接續納保,並持續繳納保險費。
勞保局進一步指出,接續納保資格申請最晚要在112年6月30日以前提出(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書面文件必須親自簽章及載明身分證號、出生日期、聯絡地址、電話及E-mail等基本資料,並敘明因受限疫情無法返國,欲自退保日起接續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並繳納保險費。
不過,如果是在109年1月1日以前已出國退保,就不符合申請資格。
二、國保年金給付權益不受影響
1.申請年金給付(老年、身心障礙、遺屬):
只要符合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遺屬年金給付請領資格,雖在國內沒有戶籍,仍可以提出申請。
符合國保(老年、身心障礙、遺屬)年金給付請領資格的「新申請者」,要先填寫年金給付「申請書件」,並檢具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的「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向勞保局提出申請。日後每年都要重新檢附該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正本送勞保局查核。
如已在請領年金給付期間才遭遷出戶籍,勞保局會先暫停發給並主動通知補件,須等被保險人以「書面」親自簽章並載明申辦事項、身分證號、出生日期、聯絡地址、電話及E-mail等基本資料,及檢具經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的「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向勞保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始可續發,及補發在停發期間的給付。
2.申請基本保證年金:
109年1月1日前,原按月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在109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期間,如有因疫情未回國致遭遷出戶籍,或未能於近3年內每年在國內居住滿183天,可備函並檢具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郵寄勞保局申請從寬採計請領資格。
申請基本保證年金,最晚要在112年6月30日以前提出(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另一方面,如果是勞保老年年金給付的請領人,同樣因出境超過2年,致戶籍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只要每年檢具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經審核通過者,即可按月續領年金。
若是請領人暫時未能檢送身分或居住證明文件,所請年金給付依規定會先予停發,等到補送證明文件後,再一併補發停發期間之年金給付,故戶籍遭遷出不影響請領勞保老年年金給付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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