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年節將近,多數事業單位已開始陸續發放年終獎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局長陳信瑜表示,若員工正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不可以視為缺勤而影響他的全勤獎金、考績或有其他不利的處分,甚至影響年終獎金的給予。
陳信瑜表示,依勞動部相關函釋,法律雖無規定年終獎金的相關發放要件,勞雇雙方可自行以契約或工作規則等方式約定,但不可以針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員工,另為不利處分。
若員工在育嬰留職停薪前已符合年終獎金的領取要件,就算約定發放年終獎金的日期,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也要依約定發給。另外,員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雖無出勤,但雇主仍可按其年度出勤狀況,依比例發給年終獎金。
若雇主以「員工請育嬰留職停薪」為由,不依約定方式發放年終獎金,將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若經認定屬實,依法可處2萬到3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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