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隨著銀行法最高罰鍰上限提高為5,000萬元、保險法最高罰鍰上限提高為1,200萬元,金管會指出,擬將重大裁罰認定依據從100萬元提高至300萬元。
金管會重大裁罰的認定依據,原是以100萬元,或未達100萬元,但在法定最低限額三倍以上等為標準。但因應近年金融法令已陸續提高罰鍰金額上限,例如銀行法第129條,由1,000萬元提高到5,000萬元,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由600萬元提高到1,200萬元,金管會認為重大裁罰認定標準有與時俱進配合調整的必要。
金管會指出,參考110年各局裁處罰鍰金額中位數情形,將重大裁罰認定的規定予以修正,由原來10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並配合金融業規模特性,雖處罰鍰金額未達到300萬元,但已達到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仍是符合重大裁罰。同時,對於法定罰鍰最高額未逾100萬元者,以但書規定排除(例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8條第4項規定處6萬至30萬元)。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金融機構申請投資或開辦新業務,守法性是不可或缺的審查項目,而是否受有重大裁罰,實務上大多以上述規定來認定。
金管會在本諸重大性原則及明確性原則,提出11則法令涉及重大裁罰的修正草案。主要修正重點包括重大裁罰以與申請案有直接關聯性為限;重大裁罰已具體改善或提出具體改善措施並經認可,可認為符合守法性要件;另對於申請後尚進行中的查處事件,原則不納入審核考量,但如其違法事實明確或具有重大性等情事,則納入綜合考量。
金管會強調,本次修法的二項重要監理原則,是對於有助於強化金融機構財務面及業務面體質調整的相關申請案,在審查上考量重大性及明確性,以與申請案具有直接關聯性,同時對於已經提出具體改善措施,但因為需要一定時間經過才能彰顯成果者,增加經金管會認可的條件,以體現監理價值衡量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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