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紀佳妘
繼承人手頭現金不夠,可能需用遺產變現金,但有民眾因疫情因素無法返台,擔心沒有全部繼承人同意,就不能用遺產中的存款繳120萬遺產稅,國稅局教你一招解套,但這時如有壽險保險金,即可直接繳交稅款,還能保有原先的資產,不讓傳承規劃大打折扣,因此財產移轉的最高指導原則就是趁早。
近期有一位民眾詢問,受到新冠肺炎(COVID-19)影響,部分繼承人遠在國外無法回台灣,在這種情況之下,沒有經過全部繼承人同意,還可以用被繼承人遺產中的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嗎?
稅款繳納應以現金為原則,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中的存款實質上等同現金,自應優先用以繳納遺產稅,但被繼承人遺產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利稅款徵起。
北區國稅局指出,如果不能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以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時,可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以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的同意,或繼承人的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的同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
以上述個案來看,被繼承人的遺產稅經核定應繳納120萬元,但過世後遺留銀行200萬元存款,繼承人分別是他的配偶及3名子女,其中一名子女因疫情關係無法返台,所以未能取具全體繼承人同意以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的同意書。
但是按照遺產及贈與稅規定,以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的要件,因此經國稅局輔導後,他的配偶與2名子女(應繼分計3/4)共同申請以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國稅局核發相當於遺產稅額120萬元的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讓繼承人可以順利向金融機構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納稅款。
也就是說,資產移轉一定要盡早安排才是最高原則,最好在生前做好預留稅源的規劃,如透過壽險等保單,除了能用這筆保險金繳交稅款,將遺產稅轉嫁給保險公司,還能減少繼承人對於土地、股票、房屋等資產價值的糾紛,更能將愛遺留給親人,避免突如其來的意外或死亡,讓傳承規劃大打折扣。
保險除了可以提供保障外,也有轉移資產、節稅的功能,但民眾在投保時,也應留意國稅局的「實質課稅原則」,常見9類壽險保單投保方式,都會被國稅局認定有意圖規避遺產稅的情形,最後仍須將這筆保險金計入遺產總額項目,屆時節稅不成反被罰。
9大類投保參考特徵:
1、躉繳投保(一次性大額繳清保費)
2、重病投保
3、高齡投保
4、短期投保
5、鉅額投保
6、密集投保
7、舉債投保(如向銀行貸款買保單等情況)
8、保險費高於或等於保險給付
9、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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