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瑞瑾
新年度開始,不少公司行號會將員工的特休結清,勞動部表示,如果勞工前一年度有沒休完的特休,雇主或事業單位應依照日數發給工資,且該筆工資也要計入員工的月薪資總額,申報調整勞保及就保投保薪資。
勞動部指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服務滿一定期間後,雇主或事業單位應依照員工在職年資,給予一定日數的特別休假;且勞工特別休假,如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的天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依照勞動部函釋,雇主依規定發給的年度不休假加班費,應計入勞保月投保薪資申報。投保單位在發給不休假加班費的當月,使勞工的月薪資總額變動時,就應計入當月的勞保投保薪資申報。
如未如實申報,勞保局將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規定,從事實發生日起,依照短報或多報的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
勞動部強調,投保薪資是計算勞(就)保各項保險給付的基礎,雇主或事業單位應依員工的月薪資總額覈實申報,以維護員工權益,並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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