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昨三讀修正「發展觀光條例」,明定旅行業、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投保責任險。為避免意外事故釐清責任曠日費時,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得於範圍內請求保險給付;同時也訂定旅客及親屬請求順序。
近年旅遊意外頻傳,常引發理賠爭議,其中去年十月,新北市虎豹潭溺水事故六人罹難,事後發現業者對四名十五歲以下學生都沒有死亡給付,更未協助投保旅遊平安險等保險。
本次修法包含電子簽署、責任保險、導遊資格延長三大重點,並參酌汽車強制責任險精神,三讀條文明定,旅行業辦理旅遊行程期間因意外事故致旅客或隨團服務人員死亡或傷害,而經受害人及親屬等請求時,不論其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保險範圍及金額,依規定向責任保險的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另也明定旅遊事故責任保險請求對象,包含因意外事故導致旅客或隨團服務人員傷害者,為受害者本人,若旅客或隨團服務人員死亡,請求順位第一為父母、子女及配偶,其次依序是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
此外,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也應投保責任保險,提供場域或器材供遊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而具營利性質者亦同。
有鑒於電子化時代,契約不再局限紙本,三讀條文也修正,旅行社書面契約得以用電子文件為之。另受到疫情影響,原本規定導遊以及領隊人員若連續三年未執行業務,應重新參加訓練結業,此次修法增列「因天災、疫情或其他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延長。
另外,現行發展觀光條例針對業者有損國家利益,最高只能處十五萬元,去年五月發生諾富特群聚事件,造成全體國人利益受損,也只能罰十五萬元。立委林俊憲等人提案修訂罰鍰上限為五十萬元,並定期停止其營業一部分或全部,昨也三讀通過。
品保協會發言人李奇嶽表示,旅行社帶團時,民眾常常自費參加水域活動,保險不一定理賠,衍生後續消費爭議,強制投保可區分出該業者是否為合法經營水域活動的業者,對於旅行業及旅客都多一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