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前董事長吳東進2017年間,以公開標售的方式,將公司位於北市南京東路一處房地,以2.1億出售給堂弟、新壽董事吳東明名下另間公司,事後遭金管會懷疑賤價出售、未揭露關係人交易及財報不實,將吳東進、吳東明及兩名承辦員工送辦。台北地檢署查出,吳東進當下並不知道買方為吳東明公司,且該房產因瑕疵價格減損,獲利不高,28日將吳東進等4人不起訴。
2016年間,新壽公開標售位於北市南京東路3段一處房地,事後被金管會發現,房地竟被時任董事長吳東進的堂弟吳東明名下公司買下,而吳東明當時還是新壽董事,新壽財報雖有揭露這筆房產交易,卻未申報為關係人交易。
金管會另懷疑,吳東明標購該房地時,押標金是向同家族集團的新光銀行貸款,但當時銀行負責審核授信的黃姓、周姓兩名員工明知此事,卻未在申貸文件註明是內部關係人交易,因此與吳東進、吳東明堂兄弟,一併遭金管會依保險法特別背信罪、證交法財報不實等罪送辦。
吳東進到案後供稱,自己知道新光人壽標售該筆房地,卻不知買家是堂弟吳東明;吳東明也供稱未向堂哥吳東進告知此事,但確實在標售過程中未載明是關係人公司。檢方查出,吳東明並不負責財報簽署,吳東進雖知該筆房地價售案,但對買家背景並不知情。
此外,檢方經由兩家鑑價公司人員的證詞,發現該標案房地周遭多年前因同社區出現輻射屋,故房價低於一般行情,且新光人壽為出售該房地,曾找不同家鑑價公司,最後的鑑定價格都差不多,因此新壽並無賤賣情事。
至於新光人壽財報未揭露關係人交易部分,檢方認定,吳東明並不負責財報簽署業務,吳東進雖知該標售案,卻對買家背景不知情。加上新光人壽此標售案交易億金額雖高達2.1億,但獲利僅2000多萬元,不具備財報揭露的「重大性」,認為吳東進、吳東明等人犯嫌不足,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