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在這次修改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中,也增訂了金控或銀行董事長請假,職務代理的規定,要求董事長代理人需符合「產金分離」原則,禁止代理人是其他產業的負責人。
這主要起因是去年有金控董座染疫,指定代理董事長,引發「產金分離」疑慮。當時金管會主委黃天牧表達金融機構應從公司治理角度找代理人,而非「家天下」,隨後銀行局也要求銀行公會在公司治理守則中檢討。
依增訂的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新增三大職務代理規定,一、當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可由副董事長代理,但若公司未設副董事長或副董也無法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董一人代理。
若公司沒設常董,就指定董事,若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則由常董或董事互推代理人,指定或互推董事長代理人時,需符合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所定的「產金分離」原則。
換言之,若未來金控或銀行董事長請假,代理人將禁止是其他產業的負責人。
二、董事長代理人,其代理期間所得行使的職權,也不得逾越董事長權限,如有限制,應事先明確列出。
三、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如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時,得依公司章程規定委託其他董事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