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金控大股東介入中國人壽新大樓設計、不動產租約,中國人壽被重罰。金管會保險局2日宣布,在對開發金控金檢時,發現中壽將業務、營運績效、員工薪資等資料報給辜姓大股東、邱某、余某等人,依保險法對中壽開罰新台幣600萬元並糾正;且令中壽調降董事長譚碩倫月薪10%,為期3個月,以及調降總經理黃淑芬月薪30%,為期3個月。
保險局指出,辜某雖擔任開發金子公司開發資本董事長,但不是開發金或中壽負責人,中壽卻將業務、營運績效等陳報辜某的秘書或邱某等人,再由這些人轉陳報辜某,中壽敦北新總部大樓多項設計規劃,也是由辜某決定。
邱某擔任開發資本旗下多家子、孫公司董事或董事長職務,並未任職開發金或中壽,中壽相關人員卻將員工績效評核、薪資、獎金報告、海外拓展業務等機敏資料報給邱某,或透過開發金人員轉送給邱某。
余某擔任開發金控、開發資本、國亨開發公司及中壽的董事,並擔任開發資本資深副總,但中壽人員對新總部大樓的設計、採購、發包等作業,有請示余某同意後再辦理後續事宜,顯示余有介入中壽新大樓工程發包、裝修等非本職權責的核決作業,有執行經理人職務及利益衝突的情況。
中壽2021年11月將投資性不動產出租給利害關係人國亨開發,用來經營旅館,租約議定過程中未見相關評估分析的簽報流程,全案僅在最後合約內容確定階段,才有簽報提報董事會,未建立相關評估分析、陳報層級、事後檢討等事前、事中、事後控管機制。
同時此案是由邱某提出「利潤共享原則」,並由中壽與國亨開發人員以此提議議定租賃條件,開發金控財務、法務人員代表或基於國亨開發公司利益與中壽洽談租賃條件,開發金人員角色錯置且有利益衝突,中壽也有由金控人員主導租約議定過程與租賃條件,致影響中壽對租賃條件的獨立判斷及與交易對手洽商議約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