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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3

又抓到金控大股東干政 開發金遭重罰

(圖/ 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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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大股東干政又被抓到。金管會2日宣布,在金檢時發現,開發金控將財務、業務等資訊陳報或請示辜姓大股東秘書再轉交,或將資料交給未在金控任職的邱某及未具職權的余某,對開發金開罰2,000萬元,並停止開發金董事長張家祝職務六個月,且命開發金調降金控總經理龐德明月薪30%,為期三個月。

同時,金管會指出,辜姓大股東及邱某並沒有在開發金控及銀行、保險、證券子公司任職,但長期以來開發金及子公司都有人員向二人報告或請示業務及人事等相關資訊;另余某擔任開發金及相關子公司董事期間,有涉入非本職權責的核決作業情事,因此請開發金控應對三人「究責」。

這是金管會今年3月繼新光金控後,對大股東干政開罰的第二案,銀行局局長莊琇媛指出,開發金是旗下銀保證子公司都有類似情況,情節較新光金嚴重,因此罰2,000萬元,未來還要提與大股東溝通的改善機制。

莊琇媛表示,目前邱某已辭掉在開發金及銀保證子公司的職務,辜姓大股東仍是開發金子公司開發資本董事長,余某則是開發資本資深副總,開發金將對三人「求償」,因於開發資本並非金融機構,此罰案不影響開發資本當董事長的資格條件。

莊琇媛表示,金管會是檢查2020年10月31日到2021年10月31日之間的開發金營運資料,發現開發金在併購中國人壽時,股權轉換相關資料都有送辜某、邱某及余某,「尤其是資料報告邱某,邱根本在開發金沒有權責」。

莊琇媛強調,並沒有限制大股東完全不得關心公司的業務,但應有一定的風控機制,有些資料牽涉股價及機密,可以事先跟大股東溝通,再由法人董事去董事會上表達意見, 金管會是在對開發金控檢查時發現,開發金控公司治理欠佳,內部控制未能有效運作,包含未善盡對子公司管理,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1條及其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及第8條規定,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金控公司法核處新台幣2,000萬元罰鍰,且予以糾正,停止開發金董事長張家祝執行董事職務6個月,命開發金調降總經理龐德明每月月薪30%,為期3個月。

銀行局表示,由於張家祝已任職開發金六年,但龐德明只任職一年多,因此張家祝罰度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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