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自閉症患者的失能理賠,將有進步性做法。據了解,壽險公會已發函金管會保險局,建議不能僅以自閉症屬精神疾病拒賠,也不能要求被保險人須等到15歲法定工作年齡才能申請理賠,但希望由保險局出面發布規範。
上述改變對於投保失能扶助險,或是學生團體保險的自閉症被保險人而言,可謂開啟一扇希望之窗。壽險公司不能再用,自閉症屬於精神疾病,或是須等到15歲才知道有無工作能力,做為不賠失能保險金的託詞。
壽險界人士昨(2)日指出,保險局指示壽險公會研商自閉症患者失能程度理賠認定標準,公會已經把建議的方案呈報保險局,有三項重點。首先,為了避免聯合行為疑慮,公會不會自己制定指引或原則,「我們希望由主管機關核定或發布」。
其次,壽險公會徵詢專業醫生意見後,認同自閉症可能兼具神經障害,非僅精神障害而已,壽險公司應審酌被保險人有無合併癲癇、智能障礙、發育遲緩、語言障礙等症狀,去判定是否屬於中樞神經障害。
壽險公司主管說,現代醫學認為,自閉症患者如果有癲癇、智能障礙、發育遲緩、語言障礙等症狀,中樞神經系統受損的機率很高,既然腦部都受損了,就不能全把自閉症說是精神疾病所導致,進而規避失能給付。
第三,自閉症患者的失能理賠,還涉及被保險人是否具有工作能力。壽險公會建議,把被保險人按年齡,分成四個級距,壽險公司應按各年齡層的治療狀況去判定,不能一開始就說,被保險人須等到15歲法定工作年齡,才能申請理賠。
例如,三到七歲(不含)的自閉症患者,若醫生已評定兩項以上遲緩或障礙,或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壽險公司應依個案實際狀況,參照失能給付表進行審定。
七歲到15歲(不含)自閉症患者,如經醫師診斷其症狀合併其他醫學上不可復原之症狀,如極重度智能障礙或腦部有不可回復之傷害,壽險公司應依條款進行審核,判斷被保險人失能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