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保險觀念盛行之下,許多民眾在領到獎金與年終保單檢視時,也趁機補齊所需保障。不過,壽險業者提醒,「告知事項」、「投保紀錄」、「等待期」是常見的迷思,建議民眾投保前應將保單條款看清楚,才能避免日後可能衍生出的理賠糾紛。
台壽指出,迷思一「告知事項」指保戶對於告知事項的詢問須誠實告知,如有隱匿、遺漏或是為不實之說明,以致影響保險險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會退還所繳保費。
迷思二「投保紀錄」要清楚填寫。若投保時已清楚告知保險公司已有投保其他商業實支實付型醫療或傷害醫療保險,而保險公司仍承保者,則保險公司不能要求受益人在申領保險金給付時只能檢具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換言之,保險公司必須接受受益人持醫療費用收據副本申請理賠。
迷思三「等待期疾病不會理賠」。健康險中常有等待期的約定,也就是規定在投保後一定期間內發生的疾病不會理賠,此規定是為了避免保戶在發現病症後才投保的逆選擇危險。投保時一定要先了解條款約定的等待期是多久,通常是30天到90天不等,如此才能避免產生誤解紛爭。
全球人壽表示,等待期是指保戶在投保後,需經過一段時間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才會負起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等待期的設計主要是為了防範保戶帶病投保,也就是防止保戶購買保單後立即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的情況,因此等待期常見於「醫療險、癌症險、重大疾病險」等健康保險商品。
以市售的醫療險來看,檢視保單條款中的名詞定義,如「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生效30日以後發生之疾病」,代表該保險商品的等待期是30天。舉例來說,有一位民眾是在1月1日投保醫療險,此商品的等待期為30天,則2月1日之後發生的保險事故,才屬於保障範圍之內。
另觀察癌症險的保單條款,「本契約所稱癌症,以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91日開始,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本條約定之癌症為限」,代表此癌症險的等待期是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