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時聘請看護,相關費用不能列入綜所稅醫藥費列舉扣除額,令很多人失望!綜所稅申報季將至,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所得稅法規定的「醫藥費」列舉扣除額,是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醫療費用,且只有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才可適用醫藥費列舉扣除。
台北國稅局說明,看護公司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亦非屬公立醫院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因此支付給看護公司照服員的費用,無法適用「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也就是,不論是開刀或生產,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住院聘請看護公司雇用的照服員至醫院照顧,所支付費用無法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但台北國稅局也指出,被看護者如果符合中央衛福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且納稅義務人並非所得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的排除對象,依所得稅法規定,可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2萬元。
所謂排除對象,台北國稅局解釋,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28%稅率分開計稅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簡單來說,即長照特別扣除額有訂定排富條款。
台灣社會逐漸高齡化,愈來愈多老人可能需要陪護員,外界關切財政部是否考慮把陪護員用納入?對此,財政部表示,未必所有銀髮族都不能自理,且目前所得稅法在免稅額部分,針對70歲以上已較一般人提高(2023年一般免稅額是9.2萬元,70歲以上則是13.8萬元),加上另有12萬元長照特別扣除額,應該足以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