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可列報投資損失,北區國稅局提醒兩常見錯誤,第一,列報國外未實質營運的被投資事業損失,且無法證明轉投資事業具實質營運,第二,留意避免重複列報。營利事業須檢具營業虧損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查核,以免不符合規定,遭補徵稅額。
官員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公司列報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發生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若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也就是俗稱的紙上公司),公司還要記得提供其轉投資具實質營運的事業,因營業上虧損導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的證明文件。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申報2020年營所稅,列報投資損失1,700萬元,主張是其100%持有股權的薩摩亞群島A公司,在當年度清算完結所致損失,不過稅局查核發現,A公司歷年皆為虧損,均無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僅有一般管理營業費用。
官員表示,甲公司因無法提出A公司有實質營運活動而產生虧損的證明文件,也無法提示A公司雖無實質營運活動,不過其轉投資的實質營運事業有經營虧損,導致A公司列報損失的證明文件,與規定不符,甲公司申報投資損失無法認列,被補稅340萬元。
另外國稅局也指出,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時,應避免重複列報。
官員舉例,乙公司在2016年間投資丙公司,投資成本為1億元,丙公司在2018年辦理減資彌補虧損,乙公司在2018年依投資成本按減資比例60%已列報投資損失6,000萬元,減資後乙公司對丙公司的稅上投資成本餘額為4,000萬元。
丙公司辦理減資後仍持續虧損,因此在2020年辦理清算結束營業,乙公司取得清算分配款500萬元,乙公司在2020年可列報的投資損失僅為3,500萬元,而非以原始投資成本1億元減除收回的清算分配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