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傷害險的理賠條件必須符合「外來、偶然突發、不可預見」等3大要件,若是因疾病造成的猝死,意外險一律不賠。一名男子因情緒上遭受刺激,導致主動脈剝離死亡,遭保險公司拒絕賠償,且法官也認為拒賠有理。
張姓男子早年以太太為要保人、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終身壽險附加傷害險附約,2份保單保額共330萬元。2019年時,張男與社區經理發生爭執,過程中社區經理向張男口出惡言,張男在暴怒下導致胸口刺痛、呼吸困難當場昏厥,並導致主動脈破裂、剝離情況惡化,經送醫仍不治死亡。
張太太認為,先生是因為與社區經理發生衝突才會產生意外事故死亡,所以在張先生身故後以傷害險附約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330萬元。
但保險公司認為,依照相驗屍體證明書、法務部鑑定報告書紀載,張男是因內在疾病發作(本身有心臟擴大肥厚心肌病變、左右冠狀動脈硬化狹窄達60%,及主動脈嚴重粥化硬化及鈣化等),才會於當日發生主動脈破裂、剝離,最後引發心包膜囊填塞、心因性猝死的結果,不屬傷害險附約所定意外傷害事故的情形。
此外,保險公司認為縱使張男的死亡源自爭執後引起的血壓升高,但這種因自身情緒反應所引發的身體變化,與身體遭碰撞、抓傷等物理性因素,以及因外在環境的溫度變化所引發的事故有所不同,亦無法歸責於口頭爭執對象等自身以外的他人,應當不具有外來性,不屬保險法第131條及保單條款所稱的「外來突發事故」。
依保險法第131條明文規定,意外傷害是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所致,其事故發生為外來、偶然而不可預見。張太太雖然向法院提出監視器畫面事件表及截圖,主張張男是因與社區經理發生激烈爭執,是因對方的言語暴力及延誤送醫,才導致主動脈破裂、剝離而發生死亡結果,認屬因意外事故而死亡。
不過法官認為,監視器畫面僅證明張男與社區經理在管理中心有過交談,之後張男以左手撫胸,再以右手抓住櫃臺、左手撐腰、雙手拄在櫃臺、倒趴在櫃臺上,隨後不支倒地,期間社區經理並無對張男施以肢體外力,亦無從認定社區經理是否有對張男施以侮辱等言語暴力的事實。
又依據相驗屍體證明書所載張男的死因:「心包囊填塞,先行原因為胸主動脈剝離破裂出血、主動脈嚴重粥狀硬化及鈣化」,死亡方式勾選「自然死」,可證張男死亡原因是內部原因的疾病,與外在原因的意外事故無涉。
且法官指出,就算張男在事發時,因與社區經理爭執導致自身血壓升高,進而引起胸主動脈破裂出血致死,同樣難認是因外來、偶然而不可預見的因素所導致。
法院綜上所述,張太太就被保險人張男死亡原因為意外事故的主張,舉證有所不足,其依傷害險附約規定,請求保險金330萬元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案可再上訴。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處理事情真的要心平氣和,逞一時之氣並不能解決問題,甚至讓家人需承受無妄之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