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今日宣布對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前理財專員與客戶間異常資金往來所涉缺失的行政處分,認為顯示該行對存匯帳戶交易監控及理財專員的行為控管,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案關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該條授權訂定的「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800萬元罰鍰。
台新銀行也發出聲明指出,針對本行前理專挪用客戶款項,已在111年7月主動發現通報金管會,並於第一時間聯繫受影響客戶,提供補償,保障客戶權益。對於主管機關裁罰,虛心接受,並再次對受影響客戶表達歉意。台新銀已全面檢視相關作業流程,強化內部控管機制及作業監控管理,未來將持續嚴格要求同仁恪遵員工行為準則,遵循金管會政策,以期有效落實公平待客原則。
金管會副局長童政彰指出,台新銀是在接到客戶投訴之後,才發現蘇姓理專的舞弊行為。蘇姓理財專員蘇員自100年1月至111年5月間以保證獲利方式向客戶(下稱A群客戶)銷售金融商品,為履行其獲利承諾,於自行資金調度無法彌補缺口後,以協助其他客戶(下稱B群客戶)投資金融商品或繳納續期保費為由,請B群客戶臨櫃提領現金,並於行外交付,或請B群客戶直接轉帳至A群客戶等方式挪用款項,受影響B群客戶數9人,所涉金額1,617萬元;案關缺失顯示該行有未確實建立及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的情事。
童政彰說明,A群客戶有12人,本來就不應向客戶作不當說明及勸誘,理專基於達標業績,所以作出相關獲利保證,當獲利未達允諾情況,就用B群客戶的錢去移轉到A群客戶,導致B群客戶的損失。童政彰也強調,必須要落實理專的輪調,但台新在理專輪調上,未有清楚落實的軌跡。
金管會也認為,台新銀行有三項缺失,包括:
1. 未完善建立檢核客戶帳戶交易訊息控管措施:蘇員於臨櫃現金存入A群客戶帳戶時,利用存摺備註欄位註明金融商品名稱,令A群客戶誤信有正常配息或獲利,惟該行管理單位未適時建立相關監控機制,以綜合審視理專銷售行為的合理性;存匯人員及覆核主管對於上述蘇員異常行為,未有風險意識及主動陳報業務執行過程發現之異常態樣,俾利該行得以即時調整內部控制制度。
2. 未落實督導及管理理財專員遵守行為準則等規範:該行已明定員工執行業務行為規範,但本案蘇員以保證獲利不當方式銷售金融商品,未充分向客戶揭露金融商品之風險,並確保該商品對客戶之適合度,且未確實辦理客戶交易事項,違規行為期間長達11年5個月,顯示該行未落實對蘇員遵循內部規範的督導管理。
3. 未落實執行理財專員輪調機制相關程序:台新銀行已建置客戶移轉管理機制,但該行案關單位就隨蘇員移轉的客戶審查作業,未留存相關核定軌跡,以利後續查核。
金管會也表示,銀行應持續精進誠信經營之組織文化與落實執行員工行為管理,以維繫社會大眾對銀行之信任。再者,銀行應確實掌握業務發展過程所帶來風險,制定相對應之內部控制措施,內部控制應依新型態的風險,不斷精進與強化;而且內部控制更需全體員工共同參與及主動執行,始真正達到內部控制目標,提供民眾安心交易環境。金管會並再次呼籲民眾應避免與理財專員私下間資金往來,且切勿私下交付現金予理財專員或依理財專員指示將款項匯入他人帳戶,並請定期檢視對帳單投資內容及損益是否正確,以維護自身權益,而金融機構亦應主動加強向客戶宣導相關消費者保護資訊,深化與客戶的長期夥伴關係。
對於理專輪調,童政彰也強調,即使客戶要求由原理專服務,不願更換理專,但該理專若輪調到別的分行,最多只能帶走15%的客戶,亦即,該理專在原本分行的100個客戶,最多只能帶走15個客戶到新的分行。
在查核機制與控管方面,童政彰指出,理專21戒裡已規劃多種新型態,包括銀行臨櫃人員也應有所警覺,例如,臨櫃的行員在打單時,若是客戶提到的是保單及配息,就應有所警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