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利益衝突,金管會今(27)日預告修正「保險業負責人準則」,擴大保險業負責人兼職限制,從原本董、監事本人及其關係人外,再新增納入總經理,預計最快9月上路。
這也是繼金控、銀行業後,第三個金融業別的總經理,也納入「金金分離」的範圍內。
所謂「金金分離」是指金融業負責人、禁止兼任另一家金融業負責人。而這負責人僅涵蓋董監事、及其關係人,去年8月金管會修法,將金控負責人範圍、擴及「總經理」,當時波及了時任新光金(2888)和華南金(2880)兩家金控人事。
今年4月金管會再將銀行業負責人範圍,納入「總經理」,昨則進一步擴及到保險業,換言之,目前適用「金金分離」擴大版者,包括金控、銀行和保險業三大業別,證券期貨投信都僅限於董監事本人及其關係人。
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說,新制上路後,尚未有保險業總經理需要調整,也就是說,目前保險業總經理或其關係人,都沒有兼任另一家金融業負責人的問題。
金管會預告修正「保險業負責人準則」,主要有三大重點,一、保險業負責人消極資格,配合大法官宣告違憲,刪除負責人因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者。
二、「金金分離」範圍,擴大到總經理本人或其關係人,禁止兼任其他保險業董監事或總經理,但若是政府直接或間接100%銀行持有保險業者的兼任情況則可排除。
三、增訂保險業負責人如發生消極資格而應予解任或當然解任情事,當事人應立即通知保險業、保險業知悉後應主動處理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