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今日發布「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其中對保險業者最大的影響,在於未來儲蓄險的收入由於編列在「財務結果」項下,不會算在保險收入,相對的保障型商品的保費將可盡數算在保險收入。另一方面,儲蓄險帳目處理較現在最大的差異,在於儲蓄險初始所收到的保費,將必須算在負債,必須依期間才能陸續認列為收入,也成為影響保險公司獲利變化的重要因素。
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舉例,像儲蓄險過去列認在保險收入,但在接軌之後,只有保障的部分才能算保險收入,儲蓄的部分就不能算是,未來這將在財報上看得更為清楚,亦更發揮鼓勵保險業者往保障型商品發展的效果。且未來對保險收入的觀察,亦可看到業者是否回歸到保險本質上,未來CSM(契約服務邊際,涉及貨幣時間價值的計算)是否會在新的會計科目上公布。死差利差互抵的準備金也必須提在負債上,不會因為財報編列的新準則而有改變。
此外,另一個重要的變化,在於以前不用公布的CSM,未來CSM將會揭露,未來在CSM的揭露上,也會有新科目,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說明,CSM是因為提供保險服務而產生的收益,未來會列在「保險服務的結果」,該科目分成二種,一個是保險收入,另一則是保險服務的費用,因為是公司預期會賺到的,未來將再作逐年的攤銷。
未來在會計科目上的損益表呈現,儲蓄險的部分,將會變到「財務結果」,因為是未來仍要付出去的,所以不會列在保險收入,此外,保險收入與保險服務費用,仍都會在損益表。
保險局也說明,以後損益的部分,區分為營業及非營業,保單收入會有投資運用收益,就是財務結果;而保險商品,會去看是否符合公報要求條件,風險移轉情況,來評估適用哪號公報,保險商品包括好幾個組合成份,將再作拆解,因此即使使用IFRS 17,但有時也會牽涉到IFRS 9(主要針對該保險有財務投資的部分)及IFRS 15。
CSM會隨著保障期間,經過攤銷,保險收入會因此增加,而列在保險收入的部分,倘若是賣CSM為負的商品,就必須提損,但現在已被要求不能賣CSM商品;至於儲蓄險,也會用到IFRS 9 來處理,這時就要看該商品在拆解時,各不同成分的歸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