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多歲王小姐去年健檢發現乳癌腫塊,申請實支實付理賠時,保險公司將標靶治療認定為「非必要住院」,不願理賠。協商後,保險公司願有條件理賠,但要求往後所有相關治療,不可再申請理賠。對此,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說,保險公司不可要求保戶簽署不理賠切結,將會進行了解。
王小姐說,她乳癌型別為復發性高的HER2陽性,一年多來,光是手術、四次化療、十八次標靶治療,費用達一三◯多萬元,因癌細胞尚未轉移至淋巴結,均為自費治療,負擔沉重。
「保險公司趁人之危」王小姐說,自己先前投保實支實付保單,一家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原因為標靶治療為「非必要住院」。經協商後,該保險公司採有條件理賠兩次標靶治療費用,但要求她簽下切結書,往後所有乳癌治療,包括化療、標靶治療等,不可再申請。
昨天立院公聽會上,不少癌友直接點名宏泰人壽「薰衣草醫療健康保險」保單,王小姐也是該公司的保戶。
一名早期肺腺癌病友表示,原先保險公司認定可理賠,但今年初拒賠,理由為「經醫療顧問評估,她接受的治療屬非必要」,並未公布顧問身分。每月負擔十幾萬元藥費,壓力沉重,真的快活不下去。
宏泰人壽說,公司理賠及相關處置均以保單契約條款依歸,面對保險契約所生權利糾葛時,應立於整個危險共同團體的利益觀點,不能僅從契約當事人角度思考,若過於寬認保險事故的發生,將使保險金給付過於浮濫,最終將致侵害整個危險共同團體成員的利益,有違保險制度本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