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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買保險目的是為加害被保險人致死以領取保險金者,除涉刑法上的犯罪外,以該等目的所投保之保險契約,依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就是說,有目的性的投保或詐保,保險公司可以不給付任何的保險金額。
此外,像是帶病投保、刻意隱瞞保險公司等情事,保險公司也有權利不予理賠,因此若有任何的病史,保戶都應該要誠實告知。
壽險業者表示,對於道德危險的預防,避免被保險人遭受生命威脅與被利用身體傷害詐領保險金,已經要求保險人員必須要進行生存調查以及財務核保,以避免有心人士投保高額的保險,進行不法的行為。
金管會官員也請保戶於投保時,要配合保險公司辦理財務核保及生調、體檢等作業,除能確保自身投保權益,並能共同協助避免保險犯罪的情形發生。
金管會指出,應正確認識保險目的,切勿心存僥倖以為可透過保險獲利或解決債務問題,以免造成自身或家庭終生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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