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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1

納保法上路 稅單爭議、想陳情就找納保官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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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納保法上路 稅單爭議、想陳情就找納保官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28日上路,各地區國稅局28日已接獲不少民眾電話,詢問如何請求納保官協助,台北國稅局官員28日表示,民眾對於稅捐機關核發的稅單及所為的行政處分有爭議或陳情時;或對於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有疑義時,都可以請求納保官協助。
 
以台北國稅局為例,就設有16位納保官。並在網站上公告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姓名及聯絡方式等資訊,及受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案件申請。
 
納保法從五大面向,撐起保護傘,
 
一、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106年度每人為新台幣16.6萬元。
 
二、落實稅捐正當法律程序,違法取得的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認定課稅或處罰的基礎;稅捐稽徵機關所為課稅或裁罰處分,原則上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律依據;向納稅者進行調查前,原則上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的事由及範圍;納稅者到場接受調查時,有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的權利;被調查者得於告知稅捐稽徵機關後,自行或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就到場調查的過程進行錄影、錄音。
 
三、公平合理課稅,納稅者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稅捐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加以調整補稅,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原則上不另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官員解釋,主因法律規定不完整,致有漏洞時,與違法的逃漏稅行為不同,因此不處罰。
稅捐稽徵機關在課稅基礎經調查仍不能確定或調查費用過鉅時,為維護租稅公平原則,得推計課稅,但納稅者已盡協力義務,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
 
四、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財政部組成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納稅者就稅捐案件的溝通與協調、申訴與陳情及救濟案件得向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要求提供妥適必要的協助。
 
五、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設稅務專業法庭,審理稅務案件;納稅者得於訴願審議委員會決議前或行政訴訟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追加或變更主張課稅處分違法事由,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應予審酌,以維護納稅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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