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壽一名離職業務員因遭保戶申訴未親視簽名而遭索退保費1800萬元,南山人壽企業工會對此表示,親視「被保險人簽名」是為防道德風險而設,不應該是用來讓保戶隨時自首解除契約之用。由於該保單已履約多年,要保人是否有詐欺之嫌?而南山人壽竟然接受保戶主張返還保費,並把損失掛上業務員頭上追討,呼籲業務員應站出來抗議,再來行使法律上追求公道。
南山人壽則表示經調查了解,業務員於招攬過程中確實有瑕疵,每年保戶所收到之金額為業務員自保戶的保單中所贖回之金額,且業務員曾從自己帳戶中匯款予保戶。基於這些原因,公司同意將保單自始契撤,退還保戶所繳保費,以保障保戶之權益。對於業務員招攬作業,將依業務員管理規則規定予以處理,並且向業務員求償。
工會理事長:保單履約已經10年
工會理事長嚴慶龍說,要保人依「保險利益原則」經南山人壽(保險人)同意而成立保險契約。契約成立多年,保戶有贖回基金及變更契約簽名的事實,且保單履約已10年。
如今保戶主張訂約之時,被保險人簽名部份非其女兒本人簽名。那麼,要保人主張不是「被保險人親自簽名」要求解約,是不是涉及詐欺呢?
而南山人壽則欲依業務員管理規則,先告知業務員要懲處,最重可能撤銷登錄並向業務員追究損失。
只是業務員長期面對類似狀況時,多是被要求賠錢和解與接受懲處的結果。
但本案可思考以下幾點:
問題1:業務員未親視被保險人簽名,應是用業務員管理規則懲處行政責任,但要保書上的簽名既非業務員代簽,也非被保險人親簽的話,那到底是誰偽造這個簽名呢?在責任未釐清前,業務員何來賠款責任。
問題2:保戶未親簽或代簽因而造成保單為無效契約,是否有違造文書之嫌?
問題3:保戶有契約變更及基金贖回簽名,保險公司皆同意卻私下放任地區主管及承辨人員未查,是否有業務過失。
問題4:如果業務員與保險公司是僱傭合約(含內勤人員),是不是就是由僱主要負賠償責任(業務員只是依保險公司工作管理規則和教育訓練,執行工作)。
問題5:如果業務員和保險公司是承攬合約,當業務員與保戶有糾紛時,應經過法院判決兩造對錯和賠償金額。
南山企業工會表示,重點是現在的保險業務員合約的不明確,造成契約在認定責任歸屬長期只有資方決定。
由於被申訴的業務員為工會會員,工會將會協助該業務員爭取合理的自身權益,也建議金管會儘速協助業務員與保險公司訂定明確責任歸屬的聘僱合約,了解業務員長期生活在不公平不對等的工作條件和契約書的窘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