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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8

規畫兒童保單 注意3眉角

羽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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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ew觀點】

✎好險網/羽聞

✸觀點:

記得去(2016)年0206的台南大地震時,有不少未成年的小孩罹難。因此,就有立委跳出來大喊:「14足歲以下小孩不能有身故保險金,只能退回所繳保費,等於是一點保障也沒有」,並著手準備「修法」,讓14足歲以下兒童也能夠有身故保障。
 
因為根據《保險法》第107條的規定:「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關於「15歲(14足歲)以下兒童」不能領有身故保險金的做法,讓許多疼愛小孩,把小孩當做自己「心頭肉」的父母們都無法接受。所以,《保險法》第107條的規定,三不五時就有人提議要將這條規定廢除。
 
根據保險法權威-江朝國教授的說法,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生命安全,並防止道德危險,《保險法》第107條的設計,的確有其必要性。因此,值得跟大家一同分享以下幾個為15歲以下兒童投保的重點:
 
首先,15歲(14足歲)以下兒童只是沒有身故保險金,而是在被保險人(15歲以下兒童)身故時,將過去所繳保費加計利息,並以「喪葬費用保險金」的明義,「退還」給要保人。
 
其次,正由於身故保險金只限於15歲以下兒童。所以,當小孩年齡超過15歲(14足歲)之後,為了拉高對小孩的保障,一定要記得趕快幫他們補足應有的壽險保額。
 
最後,目前保險法中,只有針對15歲以下兒童身故部分進行限制,但其他人身保險(例如各種健康險)則沒有限制;再加上兒童發生疾病及意外住院,以及其他重大疾病的機率並不低。因此,就算15歲以下兒童沒有身故保險金,疼愛孩子的父母還是應該幫他們,買齊應有的保障。

 

 

新聞出處(請點連結):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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