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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8

月配類全委保單,小心這3點!

好險網/羽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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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
招攬爭議 要小心
根據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統計資料顯示,歷年以來,人壽保險業「非理賠類」的常見爭議中,有關「業務員招攬爭議」這一項,幾乎都是名列第一名。
因此,行銷業務時「將保單的各項事實重點,全部且誠實地告知保戶」的做法,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在日後,由於保戶對保單內容的認知不同,而產生不少糾紛。
 
案例說明-連結高收債投資型保單
話說最近有媒體在介紹身故保本、連結高收債的投資型保單時,就引用一位資深理專的舉例如下:
「倘若兩人都投資了100萬元的高收債基金,其中一人是靠投資型保單的連結,另一個人是直接投資,期間,高收債基金因為價格波動而吃到淨值本身,折損了5萬元,此時,直接投資的人,合約期滿所能拿回的本金,就只有9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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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另一位透過購買投資型保單而連結投資高收債100萬元投資者,倘若在合約期滿之前就身故,此時,他的繼承人所能拿回的錢,將以該投資型保單所規劃的最高115%給付比率計算,可以拿回的是115萬元,而不是95萬元」。
乍看起來,這位資深理專是有講述到有「身故保本」、連結高收債基金的投資型保單特性—當保戶身故時,就算保戶的投資帳戶虧損,還是可以領到一定金額的身故保險金。
然而,這位資深理專還沒有進一步告訴保戶、避免他們產生誤解及造成日後糾紛的事實,還包括至少以下3點:
 
變額年金的「身故(保本)保障」限於「年金累積期間」
首先,變額年金的「身故(保本)保障」只限於「年金累積期間」。目前投資型保單分為3種,除了變額壽險與變額萬能壽險,有一定的身故、全殘保障外,變額年金基本上是沒有身故保障的。

但為了迎合累積退休金族群的需要,部分保險公司變推出有「身故保本保障」的變額年金險。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身故保障」只限於「年金累積期」。也就是說,當保戶正式開始領取年金之後,就沒有所謂的「身故保本」這回事。所以,假設有「財富傳承」需求的客戶,可能就不適合投保變額年金險。

而且,這裡的「保本」,只是代表「身故保本」,並不保證未來領取的所有年金總數,可以不低於保戶所繳的保費。就算是以某家壽險公司推出的「生存保證給付月退俸」的類全委保單,也必須是「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95歲之保單週年日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者」。
 
「固定撥回」不等於「保證每月配息」
其次,「固定撥回」不等於「保證每月配息」。特別以目前市場上熱銷,且是連結高收債的「月配型類全委保單」為例,雖然在「年金累積期」中,就有所謂的「固定撥回(也就是一般人熟知的「配息」)」機制。但保險公司為了在行情不佳時,避免配息將本金吃光,所以,都有一個「撥回的下限」。

也就是說,當保單帳戶價值的淨值,低於一定水準時,就會暫停「撥回」。而保戶還是有可能無法獲得「月月配息」的收入。因此,如果保戶已經退休,完全需要這筆保單所提供的「每月固定配息」來「過活」,恐怕就得要思考一下了。
 
保單的帳戶價值淨值,會較同一檔基金為低
再者,就算同樣連結同一檔高收債基金,保單的帳戶價值淨值,會比同一檔基金要低。這是因為保戶所買的保單,還需要扣除各項與「保單」有關的費用,例如保費費用、行政管理費、委託投資帳戶費用,或投保前幾年就解約的解約費用…等(以上各家收費不同)。

簡單來說,這種連接高收益債的投資型保單,還是只適合「同時想要投資,並且兼顧保障需求」的客戶,並不適合純為投資,而不需要任何保險保障的客戶。

儘管業務人員或許認為,如果把以上事實,全都一五一十地告訴保戶,那保戶很有可能就「不買了」。但是,從過去許多評議中心及法院的案例可以看出:當業務員被證明是「不當銷售」時,保險公司在「退回保戶所繳保費」之餘,還可能轉過頭來向業務員進行「追佣」。

一般來說,業務人員銷售投資型保單的佣金都非常低。因此,寧可在銷售前,向保戶們「說清楚,講明白」,也才能一定程度避免「少少佣金賺不成,還要面臨法律訴訟等困擾」。
 
資料來源:很多父母由於愛子(女)心切,因此在進行退休理財時,都希望能用「一魚兩吃」的方式打理,一方面在生前為自己張羅退休零用錢,另一方面也希望身故時,能直接在投資的資產傳承給子女,大型行庫的財富管理主管即觀察到,不少退休族用投資型保單的方式來連結投資高收債基金,著眼的就是這種效果。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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