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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6

保險局協助弱勢增加保額,但要提醒的是:有些身心障礙者投保壽險,依法將無死亡給付

好險網/羽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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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ew觀點】

 

✸觀點:

為了協助國人及經濟弱勢者增加保障,除了微型保單、小額終老保單,保險局也將各保險公司承保身心障礙者的保單數列為KPI(重要表現指標),且要求各壽險公司,如果不承保身心障礙者,必須以書面提供拒保理由。
 
但是,許多民眾也許都不知道,身心障礙者中如果屬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在投保壽險時,是沒有身故保險金(死亡給付)的。這是因為根據《保險法》第107條第三項的規定:「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而根據保險法學者江朝國的說法,精神耗弱之人在民法上,雖未被歸類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但是由於其判斷能力,較諸一般人為差,因此,不論是在以自己為要保人兼被保險人,而投保死亡保險,或是在由第三人為要保人,為其投保死亡保險的情況,都無法期待精神耗弱者對於自己生命的保戶,有自主的決定權。
 
而且,因為他們可能會因為過度輕信他人,或者無法認知現實危險的可能,為了避免他們遭人利用,或者被人蓄意加害,立法者才會限制他們投保死亡保險的範圍。
 
✸新聞摘要:
為了協助國人及經濟弱勢者增加保障,保險局今年繼續鼓勵保險業者多承作微型保單、小額終老保單,並加強對身心障礙者承保,成績將納入安定基金的保費計算,承保績效越佳的公司,有機會繳交較少的安定基金費用。
 
 
新聞出處(請點連結):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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