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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8

受益人之保險給付未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除補稅還被罰!

公孫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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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ew觀點】

✎好險網/公孫鞅

✸觀點:

日前有民眾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忽略保險給付免稅額的規定(2017年為3,330萬元),最後除要補稅160萬,還要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因此提醒,民眾經由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或租稅規劃時,宜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若有任何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應該選擇專業的壽險顧問為您解答,這樣才不會落得無法合法節稅還要被罰的窘境。
 
大家應該都很清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也就是說被繼承人同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其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免計入遺產總額。
 
但要注意的是,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納稅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有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33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超過3,330萬元者,其死亡給付以扣除3,330萬元後之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李君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將本人及受扶養親屬當年度受領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死亡給付計4,800萬元列入基本所得額計算,經國稅局查獲並減除免予計入之死亡給付3,330萬元,核定李君漏報應稅保險給付計1,470萬元,併計綜合所得淨額0元後,計算李君基本所得額為1,470萬元,減除 670萬元扣除額後,按20%計算核定其基本稅額為160萬元,除補稅外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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