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保遺屬年金資格清查 估補發6.7億
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限定國保遺屬年金自2016年3月1日起,自被保險人死亡當月起領取遺屬年金,大法官會議7月第766號解釋認定違憲,要求所有案件都應追溯。勞保局清查2016年2月29日前遺屬年金申請案符合資格者約5萬件,初估補發金額達6.7億元。勞保局12月起強力宣導,希望家屬在五年內申請補發。
國保被保險人死亡後,家屬可領年金半數的遺屬年金。國民年金法原規定被保險死亡後,自申請日起領取遺屬年金,許多家屬在被保險人死後一兩個月提出申請,出現申請日與領取日時間差額,不合理。立法院2015年底修法通過,自2016年3月1日起,遺屬年金可自符合資格當月起發給,也就是被保險人死亡當月起發給。
國保遺屬年金領取人林挺泰因為妻子2010年6月去世,2012年2月領取遺屬年金,認為不應限定2016年3月1日起才能補發,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今年7月13日做出限定追溯期違憲。
勞保局初步估算2016年2月29日前死亡的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其遺屬未於死亡當月申請遺屬年金給付者,約5萬件(遺屬約7萬餘人),其中八成案件在死亡後一至兩個月內申請者,六個月內申請的案件占了九成,初估必須補發金額約6.7億元。
勞保局表示,已針對釋憲聲請人補發19個月遺屬年金,今年7月至10月已主動補發186件,補發遺屬202人,補發金額1913萬餘元。
至於過去遺屬年金申請案件約5萬件,由於追溯補發需逐月回溯進行電腦編審及外部資料(戶役政、在學、監管、勞農保等)比對,勾稽條件複雜。為正確補發,正修正資訊系統,預計12月完成資訊修正作業後,即行辦理補發。
勞保局表示,目前正領取國保遺屬年金者,勞保局主動比對補發,家屬不須申請,但若提出遺屬年金,尚未領取者,或是尚未提出遺屬年金申請者,都必須主動向勞保局提出補發申請。至於在大法官釋憲後,才初次提出遺屬年金申請者,已準用追溯補發規定。追溯補發時間皆自初次申請日起,遺屬可在被保險人死亡五年內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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