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體報導,台鐵發生普悠瑪號翻車事故後,其中卑南國中師生代表學校遠赴韓國交流返途中,搭上這班死亡列車,造成包括董家2名孩童,共5名15歲以下的小孩死亡,而這些意外死亡的小孩即使已投保旅遊平安險,但卻領不到半毛身故保險金。
凡是有小孩的父母們,看到這則新聞之後,應該都會相當氣憤,且難以接受這樣的結果。但其實,有關「未滿15歲兒童無身故保險金給付」的原始法源,是來自《保險法》第107條的條款內容,而此一法條有以下2大重點:
一、原本法條的立意良善,是為了保障弱勢。
這個法條是為了保障「未滿15歲、體力相對大人弱小」,以及「欠缺行為能力」的人,避免成為想要圖謀身故理賠金者的被保險人。
二、這條法律並不是說「未滿15歲兒童」及「行為能力受限者」在身故後,完全沒有任何保障可領。
以「未滿15歲兒童」為例,假設在15歲前身故,保險公司必須「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費」;如果在15歲之後身故,還是有身故保險金可領。(至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且身故時,就只能領取喪葬保險金。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中,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以及財政部公佈的「107年度遺產及贈與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來看,目前金額是61.5萬元)
從以上《保險法》的法源依據來看,「未滿15歲被保險人」身故後,並不是什麼都領不到,只是這一則新聞的爭議關鍵在於:被保險人所投保的是旅行平安險。
根據現行「旅行平安險示範條款第5條第二項的「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15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內容來看,這則新聞裡提到的「未滿15歲身故者」,之所以沒辦法領到「身故保險金」,最主要是因為旅行平安險的條款規定。
不過,儘管這幾位未滿15歲而意外身故的學生,無法領到旅行平安險的身故保險金。但是,他們絕對不是「完全沒有任何身故保障」的。因為他們至少可以獲得以下的理賠:
一、根據教育部的規定,只要是國內公、私立幼兒園、小學、中學及高中職的學生,且有繳交學、雜費並具有學籍,都可以投保學生團體保險。
二、他們可以向應該負責的台鐵,進行「求償」。
根據這次承保台鐵「旅客運送責任保險」的產險公司保單條款定義:「只要台鐵在營業處所內發生行車及其他意外事故,致旅客(凡身高在 115 公分以下或滿 115 公分而未滿 6 歲者免予購票之兒童,由持有效票證之人陪同搭乘被保險人運輸系統車輛或進出搭乘營業處所,亦屬旅客)身體受傷、失能或死亡,依鐵路法第62條規定應負給付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於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損害補償之責」。也就是說,新聞中當事人,也可以從台鐵獲得一定金額以上的賠償(依照條約規定,不幸身故乘客的理賠上限是250萬元)。
當然,對於「每個小孩是心頭肉」的父母來說,以上學生團體保險的保障金額,也不能填補父母們培養孩子的辛苦付出損失。因此,保險夥伴更要趁此機會,向保戶進行以下的投保重點解說:
首先,購買壽險仍可「退還總繳保費」。
儘管幫「未滿15歲」的兒童投保壽險,沒有身故保險金可領,但卻可以退還「加計利息的總繳保費」;如果所購買的保單,是所謂的投資型保單,且投資績效還不錯,至少能夠領回保單帳戶價值。
其次,就算投保時,兒童年齡未滿15歲,但只要年齡超過15歲,未來還是可以擁有一定金額的身故保險保障。
再者,兒童最花錢,且最需要保障的項目,還是與因為疾病或意外傷害有關的高額醫療費用風險,而這些保障亦不可少。
舉例來說,兒童發生意外骨折、燒燙傷的機率,比其他各年齡層要高;兒童罹癌的機率增加;平日因為小感冒而住院的機率也比大人要高…。
所以,就算兒童年齡未滿15歲,一旦不幸身故後,無法領取身故保險金。但是,相關的住院醫療、重大疾病及癌症的保障,卻也是天下父母所不能輕忽或缺少的。
新聞摘要及連結:台鐵發生普悠瑪號翻車事故,引起社會震驚,原本應該最安全的交通工具,怎會事故頻傳,其中卑南國中師生代表學校遠赴韓國交流返途中,搭上這班死亡列車,造成包括董家2名孩童,共5名15歲以下的小孩死亡,而這些意外死亡的小孩即使已投保旅遊平安險,但卻領不到半毛身故保險金。鏡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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