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一位婦人投保了10多年的防癌險,雖依約給付罹癌的保險金,可是保戶接受化療後,因為容易失眠,便在基隆某醫院接受專為癌症患者所做治療,每周看診1~2的醫療費卻遭保險公司,以非治癌的必要診療為由而拒賠…之後有親友代為詢問法律專家後,便再請保險公司說明拒賠,以及理賠打折的理由,是寫在保單條款的第幾條時?保險公司便同意全額理賠。
儘管癌症已經危害國人健康及生命的頭號殺手,許多民眾也有及早投保癌症險的正確觀念。但是,同樣是癌症險,不但給付項目及方式不同,就連給付定義也都不一樣。
也就是說,如果投保時沒有注意到這些「小細節」,未來萬一不幸罹癌後,可能就會影響自己是否能夠「率性」地採取各種非正統癌症治療方式了。
契約條款文字有玄機
就以這則新聞裡提到的「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為例,理不理賠就藏在契約條款裡的文字裡。因為目前有提供「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癌症險,其定義有以下2種差異:
條款一、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符合本契約第X條約定,且未住院並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引發的併發症,而在醫院接受門診治療時,本公司按其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額」乘以該被保險人實際接受門診治療之日數(不論其每日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 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條款二、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罹患癌症而須接受癌症門診治療或診療者,本公司按要保書所 約定「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額」乘以門診次數給付「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
簡單來說,以上條款一是「只限於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引發的併發症」為治療前提的門診費用,而條款二則只要「因罹患癌症而須接受癌症門診治療或診療」就算。
相比之下,條款二的定義,就比條款一來得寬鬆,未來在「非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併發症治療上」的理賠,也比較容易獲得保險公司的理賠金,值得保戶特別注意。
新聞摘要及連結:婦人投保10多年防癌險雖依約給付罹癌的保險金,可是保戶接受化療後容易失眠便在基隆某醫院接受專為癌症患者所做治療,每周看診1~2的醫療費卻遭保險公司以非致癌的必要診療為由而拒賠。東森新聞雲
關鍵字:健康,保險法,理賠條款,癌症,門診,住院,醫療費,實支實付,失眠,治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