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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0

民間推訂「超跑條款」?顧立雄:民法已規定

記者戴瑞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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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跑條款」解套孝子撞法拉利賠償金 顧立雄:民法已有規定
孝子撞法拉利恐千萬賠償,引起社會大眾同情。有金融界人士發起訂「超跑條款」,規定「非刻意碰撞汽車賠償上限」。但曾任律師的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表示,目前民法已有規定,損害額度若影響生計,法院本來就可以酌減賠償金。
新北市一名20歲林姓「孝子」幫單親母親開車送貨時,因疲勞駕駛、精神恍惚,撞上4部法拉利千萬超跑,恐賠上千萬元,引起社會大眾同情。
 
永豐金案吹哨者張晉源在臉書上呼籲訂定「超跑條款」,非刻意撞上超跑,賠償必須有上限,減少貧富差距的亂象。
 
立委徐永明今天(20日)在立法院詢問,超跑滿街跑,但民眾投保超額責任險僅有10%,金管會是否要做宣導?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以過去曾任律師的經驗指出,現在民法第218條,就有訂定「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顧立雄解釋,若損害額度影響生計,法院本來就可以酌減賠償金條款,這主要是在民法侵權,跟有沒有保險無關,即便保險賠付,仍是會代位求償,結論仍是跟民法侵權行為有關。
立委江永昌也質問顧立雄,光用民法218條就夠用嗎?為什麼不能由保險機制處理?
 
顧立雄表示,保險機制是保險公司去賠償被保險人,賠完後要代位去跟加害人求償,保險是根據保險契約,最後求償還是根據民法,談保險如何設計,最終還是得面臨求償。基本上還是要回到民法損害賠償原理,就算雙方都有保險,保險賠完還是回到民法,從底層的民法去設計,無法用保險機制去做損害賠償。
顧立雄強調,保險只是第一層做填補,保險公司拿到民法侵權行為去代位求償,民法侵權權利就要回到民法。交通事故有公共性,因為車子價值不同,肇事比例低,就要對賠償做一定上限,「我唯一想到的只有用民法中特別法中去做規範。」
 
根據保險局資料,強制車險目前投保率約99.54%、第三人責任險投保率約55.43%、超額責任險共10.62%,超額責任險保額上看3000萬元,保費約1000到3000元。
立委劉建國則建議,強制車險是強制要保,但有些人連800元第三人責任險都不願去保,金管會應跟保險業者討論,針對弱勢族群,超額保險負擔別太沉重。
顧立雄回問:「委員你的意思是,有沒有可能因為身分不同,超額保險採不同費率?我感覺上不太...超額保險是商業保險,要考量對價行為。」
顧立雄會後受訪表示,商業保險當然是依照風險對比對價性,來訂這個匯率,若說以身份訂不同費率,這無法想像。
顧立雄最後表示,如果立法院針對此事件就要立法,千萬要審慎,任何立法都會有漣漪效應,「金管會只管保險這一塊,我今天已經講越線了!」若要在民法立特別法,是由法務部主政,如果針對交通事故,當然還要去參考交通部意見,若最終在民法218條有個特別法,回過頭來金管會主政的商業保險的設計當然會「Follow」。
關鍵字:顧立雄,金管會,保險法,超跑,超額責任險,賠償,理賠,產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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