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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1

詐保案頻傳!談保險原則與精神

好險網/王永才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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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媒體報導花蓮一名張姓女子夥同4親友涉嫌裝病,陸續向多家保險公司請領醫療理賠,10年詐領保險公司3千多萬元。
 
最大誠信原則
其實保險公司都是秉持著最大誠信原則,簽訂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將與被保險人有關的重要事實告訴保險公司,透過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所告知的事實作為承保與否的判斷之一,違反的話保險人可解除契約,可知保險契約非常重視誠信原則。
 
《保險法》第64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複保險定義
根據《保險法》第35條:「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保險契約訂立,只要是針對相同標的,相同危險事故,向不同保險人訂立一樣內容保險契約,就構成複保險要件。
 
人身保險是否適用複保險
因為人的身價沒有一定,無法從單一角度去討論,這個問題在保險實務、法院或學術上爭執十分激烈。大法官會議在釋字五七六號解釋人身保險不適用複保險相關規定;另因財產保險目的為填補被保險人所受損害,因此損害填補原則、代位原則、超額保險、不足額保險為財產保險有之,複保險適用財產保險。
 
上述案件違反保險的最大誠信原則,加上複保險,自然理賠就達到三千萬之多,保險是用來解決人生遇到的風險,而非運用來違法的。
 
參考資料:保險法
關鍵字:健康告知,誠實,業務員,保險法,解除契約,複保險,保險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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