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金計入遺產課稅 受益人不必再計算繳交最低稅負
很多人對稅務會有一些似是而非觀念,最常聽到就是「保險金3330萬元內免稅」。
所謂3330萬元免稅的說法,其實來自於所謂的「最低稅負」課稅原則。富邦證券專家團隊協理陳秋蘭解釋,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保單「受益人」領取「特定保險給付」時,必須計入「基本所得額」來計算是否應繳交俗稱的「最低稅負」。
而「特定保險給付」,是指須同時符合以下3項原則的保險給付;1、民國95年1月1日之後訂定的保險契約。2、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3、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 (健康險和傷害險除外)。
陳秋蘭表示,同時符合前述3要件的保單,「生存給付」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但「死亡給付」保險金,每1申報戶全年領取合計在3330萬元以下部分,則免予計入;僅就扣除3330萬元後的數額和海外所得等項,一起納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中來計算最低稅負。
但保險稅務問題除涉及最低稅負,跟「遺產稅」也有關。
假設保單受益人領取符合前述條件的保險金,應繳交最低稅負,但這筆保險金,若又被稅捐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計入遺產課稅,豈不是「1筆保險金剝2層皮」,兩頭都課稅?
對此,依照財政部解釋函說明,「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給付,既經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係屬遺產,尚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而應計入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自無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問題。」
陳秋蘭解釋,也就是說,課徵原則不是遺產稅與所得稅2擇1,「而是先確定是否課徵遺產稅」,若保險金計入遺產課稅,受益人就不必再計算繳交最低稅負;若未計入遺產課稅,才納入最低稅負計算。
但陳秋蘭也表示,實務上,遺產申報必須在當事人過世後6個月內進行,申報後,還要經過嚴謹的審核作業,因此可能需要一段時間才能核定。假設5月申報所得稅時,這筆遺產稅已經核定了,家屬就會知道這筆保險金是否要計入遺產課稅,便可決定是否應申報最低稅負;倘若遺產稅尚未核定,她建議受益人還是先申報所得稅,之後再判斷是否可以退稅,以免未申報而受罰。
富邦證券提醒,保險金「實質課稅」個案中,常見的8大態樣中,有1項就是巨額投保,但實質課稅審查是採綜合認定,還會兼看投保動機、保單性質、經濟狀況及時程等,較難斷定大額保險金是否核課遺產稅。但撇開稅務審查結果是否盡如人意,保單絕對是資產傳承上的極佳工具,但須正確使用及解釋,再輔以得宜的稅務申報,才能「保得輕鬆,稅得安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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