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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4

帶病投保隱暪2年就好?可能要延長到5年

記者孫中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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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擬延長為5年 帶病投保不再捱過2年就沒事
經常聽人家說,「帶病投保,捱過2年就沒事,保險公司就會賠」。其實這是「錯解」現行保險法第64條規定,「... 契約訂立後經過2年,即有可以解除原因,(保險公司)也不得解除契約」。
 
為避免有心人士鑽漏洞,金管會此次修正保險法,乾脆將2年拉長為5年。日後若立法通過,保戶違反告知義務時,保險公司在契約訂立後5年內,都能行使解約權,可主動解約;屆時若還有民眾帶病投保、或不先告知壽險公司自己既有「病史」,極有可能因為「捱不過5年」,在5年間被保險公司「抓包」而被解除契約,保了也是白保。
 
現行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戶若違反告知義務,保險公司可主動解約,但必須在「保單契約訂立2年內」,即2年「除斥期」之內行使這項權利。但一直以來,都有有心人士或保戶聽信業務人員說法,大鑽「2年除斥期」漏洞。部分保險理賠爭議案最後只好打官司解決,但近年法院判決都站在保險公司這邊,認為保戶不應惡意濫用「除斥期」。保險局此次也參考德國及日本保險法,將除斥期間延長為5年,希望藉拉長時間,杜絕有心人士鑽法規漏洞的空間。
 
若未來立法通過,「除斥期」將一舉延長為5年。但有壽險業者提出,現行小額終老險投保前3年內身故,沒有死亡給付,但會退回保費的1.025倍,是否也要拉長到5年以上?還有實物給付保單前2年理賠「不賠實物」是否也要延長為5年?金管會保險局壽險監理組表示,除斥期若拉長,不會影響到小額終老險或實物給付相關規定。就以小額終老險為例,是希望藉較低保費,讓高齡者也有投保機會,因此3年退回保費設計還是會維持,且保戶若未違反告知義務,申請理賠時,壽險公司仍要依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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