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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8

出車禍後繳費想續約 產險:想理賠找法官

記者李蕙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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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車禍才快繳保費想續約 產險:想拿理賠金得找法官談
到底保單續保的繳費日是以到當天晚上12時為止,還是以保單生效的中午12時為止,引起保戶與產險公司爭議。而這一名車主發生車禍後才趕忙去付保費完成續保而欲申請第三人責任險理賠金,遭產險堅持拒賠,並聲稱若保戶無法接受只好交由法官裁判。
 
 ETtoday保險雲報導的《趕最後一天繳保費卻先出車禍 39分鐘後超商付款仍遭產險拒賠》中的這位保戶,向產險公司投保的汽車第三人責任險(財損)部分,其實是將在9月16日中午12時到期,若要續保的話,需在9月16日中午12時以前繳保費,便可以繼續獲得該保單的保障到隔年的9月16日中午12時,為期1年的有效期。
 
但保戶看繳費單是寫繳款截止日為「9月16日」,沒有寫「需在9月16日中午12時以前繳費才視同有效續保」,便想說當天何時繳費應該都行,結果卻在同日的下午2時32分開車出車禍後39分鐘,也就是下午3時11分到超商繳續保的保險費,以為就可以完成汽車第三人責任險的續保程序,而且還想就下午2時許撞毀他人汽車維修部分,向產險公司申請理賠金加以賠償對方,但遭拒賠。
 
產險公司表示,保戶於保險期間屆滿時並未完成續保繳費,導致該保險之保障中斷,遲至9月16日下午3時11分,也就是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後39分鐘才到超商繳費續保,顯然是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才投保,依《保險法》第51條規定,保險公司礙難理賠。
而且繳費單是附於續保通知書一併寄給保戶辦理續保與繳費,繳費期限的記載只是要提醒要保人繳費單的有效期限,與認定保險契約成立生效之時間無關。並於「重要訊息」欄位記載「保戶應於契約生效前繳交保費始得核發保單」,續保通知書上又明示保險期間「自9月16日中午12時起」,足以說明保戶應該在保險期間屆滿前繳費投保,才能受到完整不中斷的保障。
產險公司並堅持說,所列印的保險單上,保險起始日期記載為9月16日中午12時起生效,但保戶是於9月16日下午3時11分完成繳費,依照《民法》第111條之規定,該保險契約仍得於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起生效,完成繳費也就是視同表達續保的意思表示。
 
那麼保戶是在9月16日下午3時11分完成繳費,因此應以此為契約成立時間點計算的話,也就是新的1年期汽車第三人責任險有效保單為9月16日下午3時11分到隔年9月16日下午3時11分。
也就是說,在原保險期間中午12時屆滿後、締約前(繳費的下午3時11分前)的這一段空窗期間所發生的車禍,屬於應承保的危險已經發生而不具有不確定性,故該契約關於保險期間起算點之記載為無效,因此也難追溯理賠契約生效之前發生的車禍事故,堅持無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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