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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8

有錢沒錢討個老婆好過年 結婚與稅賦優惠

好險網/王永才 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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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在年底結婚,結婚時林爸爸送了一個200萬的大紅包,林媽媽還幫兒子預付了新房的房子頭期款,請問這要繳稅嗎?結婚前的稅法和結婚之後又有何不同?
 
台灣的婚姻制度採登記制度,結婚之後要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才會產生效力,108年才辦理結婚登記,依現行民法規定,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夫妻只能分開辦理結算申報。但是如果新婚夫妻如果是在107年底前就先辦理登記結婚,在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可以選擇與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但是108年及之後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配偶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必須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許多父母在子女結婚時,贈與子女結婚基金或是房地產,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新婚夫妻的父母在子女結婚時所贈與的財物,每人贈與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不計入當年度贈與總額課稅。
免稅額度:
結婚賦稅
依照上面的案例來說明,林先生今年結婚,林爸爸在兒子結婚前先贈與現金220萬元,在婚嫁贈與100萬元加上一般贈與220萬元,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規定下,林爸爸只要贈送給兒子的財物在320萬元以內,都可以免徵贈與稅;如果再加上林媽媽的免稅額度,兩人合計贈與兒子640萬元以內的財物,都免徵贈與稅。
然而為了避免國稅局的查核,一定要去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在結婚登記前後的六個月之內,父母對子女婚嫁的贈與,需攜帶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外,還要檢附子女辦妥婚姻登記的戶籍資料。

 
參考資料:國稅局網站
關鍵字:保險金,保費,保險規劃,財產,保險局,金管會,金融評議,產險,強制險,車體險,賠償,富邦產險,泰安產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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