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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2

保戶不知道的權益 變更收費方式開罰業者?

好險網/羽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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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品牌悠久的壽險公司都有收費員制度,但近來某壽險公司因於2017年底裁減收費員,甚至片面變更保單收費方式,波及2萬多件保單,更有保單因此停效,金管會更將對此開罰。然而,影響保戶甚大,此舉等同「違反契約」,在法律上,民眾一定要有基本權利的認識。

變更收費方式等同違反契約

根據保險局長施瓊華的說法,當初保戶都是在要保書上勾選繳費方式,算是契約一部分,若要變更,該公司就得事先取得保戶同意。換句話說,即便保戶不同意,保險公司仍要派員收費。但是,該公司卻未事先取得保戶同意,自行變更收費方式,就是違反契約。

許多保戶並不了解「要保書等同保險契約的一部分」。而要保書是「保險契約」的組成內容。在目前所有經金管會公告的保單示範條款裡,第一條都是關於「保險契約的構成」。簡單來說,保戶與保險公司所簽定的保險契約,主要是由「保單條款」、「附著要保書」、「批註」與「其他約定書」所組成。

《延伸閱讀:保險辭典/要保書非親簽 可撤銷契約 無時限規定》

要保書內容與變更收費方式有關

根據以上的定義,有關續期保費的繳費方式,目前各家收費方法都不同,有「郵政劃撥」、「自行繳費」、「自動轉帳」、「金融機構(郵局、銀行)轉帳」、「信用卡」及「到府收費」等幾種。

根據金管會修正的「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說明,要保書的內容包括「基本資料」、「告知事項」及「聲明事項」3部分。其中,「基本資料」是指「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基本資料」,以及要保相關事項;「告知事項」主要是指「對被保險人職業、身體狀況…等的書面詢問事項」;至於「聲明事項」則是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授權及同意事項」,例如授權保險公司調閱過往病歷、同意將個人資料轉送產、壽險公會建立的電腦連線系統,供其會員查詢資料…等。

契約變更受保險法約束

再者,「保險契約的變更」受到相關保險法的規範及保障。因為根據《保險法》第54條第二項「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所以,如果保險公司片面進行更改或解釋,監理單位或法官,都可以引用此一條文,要求保險公司履行原本應該執行的義務。曾任法官、熟悉《保險法》的政大法律系教授葉啟洲就強調,所謂「保險契約」,並不僅限於保戶與保險公司最初簽訂的那份契約而已,還包括日後所簽的和解書、切結書…等,只要涉及契約上權利義務的變更內容,都算是「保險契約的變更」,並要受相關保險法的規範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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