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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2

小孩玩火燒死人 保險如何讓父母賠得起?

記者黃孟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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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女童鐵皮屋內玩火燒死樓上員工 3對父母須連帶賠償613萬

苗栗縣泰安鄉一處溫泉會館旁的員工宿舍,在2017年2 月25日時發生一場火警,大火造成一名在2樓休息的龔姓男子逃生不及,被燒死在屋內,經檢警調查起火原因後發現,為房東的4歲女兒與鄰居4歲、3歲女童在1樓房間玩火導致,女童依法可免除刑責,但父母需背負民事連帶賠償責任,判決共需賠償613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法院判決書指出,龔姓男子(48歲)為溫泉會館的員工,在2017年2月25日的時候,在會館承租的2樓員工宿舍內的房間睡午覺,沒想到房東的4歲女兒與鄰居4歲、3歲女童,在1樓房間玩火,不慎引燃棉被和一些易燃物品,導致火舌延燒到2樓,把正在2樓休息的龔姓員工當場燒死。

據警方表示,龔姓男子和妻子育有4名8到19歲的孩子,為家中的經濟支柱,一時間整個家庭頓失家計,龔妻和4名子女遂控告3名女童的父母,損害賠償的民事告訴,求償扶養費與撫慰金。

《延伸閱讀:火災頻繁,該怎麼自保?》

法官調閱監視器後,確認在火災發生前,並無其他人員進出,除了這3名在屋內、外玩耍的女童,並且在附近發現一只打火機,而且3名女童偵訊時,均表示有用打火機點燃棉被、枕頭、鉛筆等行為,故排除其他人為縱火可能性。

法官認為,3女童因玩火釀成火災致被害人死亡,3女童均為稚齡兒童,案發時無成年人在場,足見其等法定代理人保護、監督顯有疏失,遂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明文「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故判決3名女童的父母,需連帶賠償龔妻和4名子女共613萬元。

Phew觀點:

成長時期的孩子,喜歡探索世界,但往往一不小心便鑄成大禍,甚至不小心傷害到自己。小孩玩火其實正是家長們最擔心的教養問題,只要家長不再身邊,甚至一個不注意,就會出現類似火災的問題,有時候燒的是自己的房子,同時也會殃及其他住家,更慘的是造成他人,不論是人身或財產,都有極大損失。

然而,我們該如何透過保險防範未然呢?

雖然小孩玩火發生火災,能依法可免除刑責,但父母就需背起民事連帶賠償責任。在居住風險上,如何透過保險來轉移呢?

答案就是「住宅第三人責任保險」與「個人責任保險」,或是「闖禍責任保險」。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承保範圍: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或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

且根據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條款第44條保險金額:

一、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二、每一個人死亡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體傷及死亡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四、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害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五、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而個人責任保險則可在小孩闖禍後,必須對第三人負擔賠償責任時提供保障。保障範圍包括惡作劇造成他人受傷、打球不慎傷人或損壞他人財物、玩火延燒隔鄰或逛街打破店家商品等。小孩只要是因"無心之過",導致他人財物受損或身體傷亡,需要賠償第三人損失時,就可藉此獲得保障,然而若是「故意」的話,保險公司則不賠。

若家長有事先為孩童投保「闖禍責任保險」的話,因意外事故導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即可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代為賠償。

因此,就算是租屋的民眾,儘管不用買住宅火險,但是住宅內動產,以及因為火災而引發的個人責任(對房東或鄰居),也同樣需要動產火險,以及住宅第三人責任保險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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