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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5

增訂南山條款 保險局令重大缺失都須通報

記者戴瑞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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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局訂南山條款 所有業務重大缺失都須立即通報

南山人壽去年爆發經理人涉嫌炒股,但南山人壽拖延了2個多月,直到媒體要報導才趕緊通報保險局。保險局日前再次發布新函令,擴大重大偶發事件通報範圍,只要重大缺失都要立刻通報,即日起就上路。

南山人壽去年7月爆出內部負責操盤台股鉅額資金的葉姓經理人,涉嫌在盤中將買股消息透漏給他自己成立的兩個Line群組洩漏給200多人跟單,有涉嫌炒股、經營地下投顧公司的嫌疑。而南山人壽高層明明去年5月下旬就有接到檢舉,卻到去年7月媒體要報導時才通知金管會,隱匿時間長達2個月,南山人壽解釋是因為當初不認為是重大偶發事件。

隨後,保險局決定修正「保險業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與適用對象」規定。過去在規定中,業務方面僅重大理賠案件、假保單、挪用保費等,跟財務方面有重大財務損失,才需要視為重大偶發事件通報保險局。

新修正的規定中新增「有重大缺失」,換言之,範圍更為擴大,意旨所有業務上的缺失,都要立刻通報保險局。

另外,過去只規定保險公司負責人應該在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次日起7個營業日」交給保險局報告,但保險局這次修改為「發生重大偶發事件7日內」,也就是時間限定更短,且不管有沒有碰到假日都要在7天內交給保險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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