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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8

金管會第2階段開放部分財產保險業務之要保書免經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簽章

好險網 公孫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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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ew觀點】

✸觀點:

金管會繼103年8月29日開放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得免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等5項業務之財產保險要保書簽章後,現為配合保險實務及簡化財產保險投保作業,並考量續保案件相對較單純,且實務上在臺跨國外資企業之保險多由國外母公司安排,故於近期再行開放「火災保險及汽車保險續保業務」及「在臺跨國外資企業之商業火災保險及責任保險業務」等2業務,亦為要保書免簽之業務範疇。
  
金管會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並降低金融消費爭議之發生,將要求產險業者於招攬及核保時,確認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首年度勾選同意加貼續保約定附加條款,且在續保內容相同,及保險期間開始前完成繳交保險費等條件下,始得於火災保險及汽車保險續保時免簽要保書。
 
此外,金管會將要求保險公司於招攬時提供要保人「投保須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內容」閱覽,在提供保單時,於保單正面以顯著字體載明相關聲明事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所定蒐集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利用期間等內容,並將個資告知事項內容(連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投保須知)提供予保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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