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台銘的「身心障礙者保險」可行性與必要性
台灣需要郭台銘的「正義」還是「善意」?談「身心障礙者保險」的可行性與必要性
郭台銘從Line 傳來一個頗讓人眼睛一亮的政策「身心障礙者保險」,儘管向來嚴格檢視其發言,但也讓我花時間研究一番:郭董主張多達117萬身心障礙族群平均十人也保不到一張人身保險契約,這群弱勢者與他們家庭,蒙受保險業者的冷待與歧視,使他們的未來無法得到應有的規劃和保障,落差達25倍!因此,郭台銘認為台灣應成立專門的「身心障礙保險基金」,以100億元為初期基金,讓所有需要的人,都能獲得保險。
在說帖結束最後一句是:這不是生意,是社會正義!
身為身心障礙者家屬,其實相當認同郭台銘最後這句話「這不是生意,是社會正義」,所有針對身心障礙者的補助、協助,其實都奠基於「社會正義」的角度來建構。包括身心障礙年金、輔具經費補助、健保優待、還有使用大眾運輸系統費用減免、復康巴士,還有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所有這一切都等同於一張由全民協助的「社會安全網」,目的用來保障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讓他們減少沉重的負擔。
然而,所謂「保險」,卻是一種射倖契約(Aleatory Contract),指的是理賠的發生完全取決於特定事件的「實現」。這就是當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受益人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而保險受益人與要保人、被保險人可以不是同一人,問題就由此而生了。
如果參加過保險都知道,保單與業務員都會詢問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及經濟能力,沒錢當然不用說,但舉凡心臟病、先天疾病,幾乎都是「必然拒保理由」。甚至,也有朋友因為「焦慮」或曾服用抗憂鬱劑、高血壓或看過身心科,就被判定體檢失敗而被拒保,因為,保險公司有權調閱被保險人的病例,然後決定承保與否。
想當被保險人,其實沒那麼簡單。
若回到「保險」是一種射倖契約的本質,保險公司基本上直接推定身心障礙者「比較容易」或「非常容易」發生意外。在「道德風險」方面,保險公司可能認為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比較有「動機」讓保險事故「發生」,連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也曾說:「道德風險永遠是保險業者應該要防範的事」,難怪連最單純的中華郵政保單都「不給你保」。
金管會近日「似乎」針對郭台銘的這項主張也說「業者不得無故拒保」,然後說「自2009年7月開辦理微型保險以來,到今年4月底累計承保身心殘障者也達8.6萬人,報導所稱身障朋友除全民健保外,不能保醫療險、意外險或壽險,並非事實」云云。以我個人經驗來看,郭台銘所言「即便給予所謂『微型保險』,保險金額也僅有五十萬元,和一般的人壽保險有著天壤之別!」倒還比較接近事實。
除了在道德風險外,客觀事實來看,身心障礙者比一般人「朝不保夕」的情況多的多,保險公司究竟要在各種「保險事故」中訂定何種費率才能達到至少「損益兩平」的可能?而保戶會不會反而根本繳不起高額保費?一旦保險事件發生的機率太高,是否根本不必「射倖」隨便也「中的」?
以保險的類型來說,在健康醫療方面有壽險、意外險、醫療險、癌症險、重大疾病/重大傷病險、失能險,其存在目的無非是減輕「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及其家屬的負擔。身心障礙者很可能在保險前就已經有上述一般保險所定義的「事故」了,例如因為癌症而成為身心障礙者還能保癌症險嗎?失能的身心障礙者還能保醫療險嗎?難道是沒得癌症的身心障礙者去保癌症險嗎?難道是某些不常使用醫療的身心障礙者去保醫療險嗎?
參加保險的概念是分散風險,但不可諱言身心障礙者的「風險」比其他人高,保險公司都可以針對特定職業拒保了,在契約自由的原則下,以「這不是生意,是社會正義」為大纛要求納保,那只能是注定賠錢的「生意」。「殺頭的生意有人做,賠錢的生意沒人做」,如果「身心障礙者保險」也變成「郭家養」,那就注定這個制度無法長久的命運。
然而,我卻必須肯定這個政策的初衷:減輕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的負擔。
如果台灣有意願把身心障礙者的生存權當作社會的「義務」,那可以從減輕身心障礙者的各項負擔來做起:
在金錢補助方面,例如針對經濟弱勢者把補助範圍擴大到照顧者、提供中低收入身障者喪葬補助;在政策方面,建構設施協助身心障礙者就醫就養、增加居家照顧時數、主動訪視等。
這些政策可以讓身心障礙者生存的比較有尊嚴,而非「領保險金」卻落入「無以為繼」的窘況。
無論如何,郭台銘的這項主張是蔡英文總統及目前國民黨黨內候選人所未提出關懷身心障礙者的政見,應予肯定。
然保險是一種「用錢解決問題」的方式,那只能是一種輔助,更重要的還是其他政策的配套,不宜偏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