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贈1200萬後意外死亡 妻從免稅變要繳遺產稅
遭罰90多萬!主張無避稅動機 國稅局駁回
配偶之間移轉財產免贈與稅,但如果財產移轉兩年內過世,是要課徵遺產稅的;有人因為配偶是意外過世,認為不是刻意規避遺產稅,未將配偶過世前兩年贈與移轉的財產併入遺產課稅,因此遭到國稅局罰款90多萬元。
先生在2017年間解約投資型保單,並把1200萬元解約金從自己的銀行帳戶電匯到太太的銀行帳戶,完成夫妻之間的贈與。因為這筆金額是配偶之間相互贈與的財產,根據遺贈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免計入贈與總額,無須繳納贈與稅,也就是俗稱的「免稅」。
但是先生在2018年間死亡,配偶並未將這1200萬元併入遺產,申報遺產稅,遭到眼尖的國稅局人員發現,認定該筆金額是先生對太太過世前兩年內的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視為先生的遺產,必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太太不服,申請復查,主張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的制定,是為了預防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兩年內,以贈與方式規避遺產稅,但是她的先生是因為意外死亡,沒有以贈與方式規避遺產稅的動機。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依照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先生的這筆贈與財產應視為他的遺產,必須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不會因為先生的死亡原因為「意外」而有例外,復查決定駁回。
這個案例,因為太太漏報了1200萬元遺產,根據遺贈稅法第45條規定,應按照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按照「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 ,短、漏報的財產如果是不動產、車輛或股票以外的財產,處短、漏報稅額的0.8倍。
以本案來說,1200萬遺產,稅率10%,短、漏報了120萬元遺產稅,補稅之外,遭到國稅局處0.8倍、90多萬元罰款。
台北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贈與時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規定,免計入贈與總額,無須繳納贈與稅,但應於遺產稅申報時,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繳納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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