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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7

一場車禍讓20歲青年終身癱瘓 求償3千萬變3百萬

好險網/杜胤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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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起車禍案例,相信你會發現申請國賠真的好困難,因為一場車禍導致失能的意外,有沒有長照、失能保單真的會讓3千多萬的賠償要求,一場官司變成3百多萬,成為家人一輩子的痛。

施工廠商未依法妥設安全警示設施

年僅20歲的陳先生在3年前10月底時,騎機車行經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107年度重國字第3號)因水利局發包的廠商在修剪灌木,但未依法妥設安全警示設施,導致他被安全繩索絆倒,最後撞上工人駕駛的自用小客車,重傷程度不僅達到16分以上,更有開放性股骨及脛骨骨折,至今仍未清醒。

3年至今醫療費143萬

3年來至今他的醫療費用就花了143萬多元,還不包括未來生活所需費用,及19,050元的醫療耗材與看護費。

他父母為此告上法院申請國賠,且從當時急診就醫的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證明兒子的認知及理解判斷能力、自我照顧能力及日常生活事物處理能力都已喪失,接受治療後也無法回復。所以,父母從106年12月9日發出國家賠償請求書後,共計414日,換算下來,以一般看護行情每日2,000元來計算,看護費就花了82萬元。

60年看護費2千多萬

至於未來,陳先生的父母主張以105年全國國民平均餘命80歲來計算,減去陳先生當時的歲數,仍有60年。因此,未來的看護費用,每年需給付金額為73萬元,若扣除中間利息,總計要賠償20,516,498元。

此外,陳先生發生事故後,造成機車毀損,其餘殘值為14,880元,再加上父母精神受創,兩人各要求1百萬元賠償。

換算下來,陳先生的父母總共要求賠償32,323,017元。

車禍癱瘓後的3年花費

有行車紀錄器證明 起因為「未注意車前狀況」

但上個月底的民事法庭宣判上,水利局認為廠商已在車後設置三角錐,並綁上紅旗,且符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再加上行車紀錄器影片上所示,事故發生時天候良好,其他汽機車都能察覺施工警示,且放慢車速繞道而行,但只有陳先生在高速行駛的狀態下,撞上工程車,所以根本沒有任何管理上的缺失。

廠商也提供行車紀錄器證明,陳先生經過施工地點時,同樣有2部行經相同路線的機車,但都安全通過,並非因工程車停放與三角錐擺放的位置而發生事故,因此更能證明車禍起因是陳先生「未注意車前狀況」所導致的交通事故。

此外,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也判定,此事故肇事主因是陳先生未注意車前狀況導致;廠商駕駛的自用小客車,施工時未妥設安全警示設施,為肇事次因。

施工廠商更認為,事故發生後,陳先生家屬已收受220萬元的強制險理賠(醫療及傷殘理賠),自家公司又是小資本公司,且施工人員本身也沒有太多資產,賠償金額太過龐大,根本無力負擔。

水利局無督管責任 不符合國家賠償法

最後,法官在心證上認為,此事故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所稱怠於執行職務。再者,水利局與施工單位是「承攬」關係,根本沒有監督管理工人的權限,因此判定施工廠商與工人,依民法第184條及188條第1項規定,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施工廠商與工人在此事故中,得負起20%的肇事責任,再扣除強制險220萬理賠金後,僅須賠償3,864,603元,全案仍可上訴。

如今,3年過去,這起國賠官司還沒結束,陳先生仍舊終身癱瘓,或許賠償金無法填補父母失去健康兒子的痛苦,但照顧兒子的精神與經濟壓力,如果沒有保險支持,恐怕等到判賠確立,「家庭」也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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